壹、養老保險的概念:
1.養老保險是國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為保障勞動者達到國家規定的勞動年齡界限終止勞動義務或者因年老退出工作崗位後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社會保險制度。目的是通過社會保險的方式保障老年人的基本需求,為他們提供穩定可靠的生活來源。
2.養老保險只有在法定範圍內的老年人“完全”或“基本”退出社會勞動生活後才自動生效。所謂“完全”的特征是工人與生產資料的分離;所謂“基本”,就是參加生產活動沒有成為社會生活的主要內容。法定年齡限制是切實可行的措施。
3.同時,被保險人只能滿足以下兩個條件,即: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條件並辦理了相關手續;按規定基本養老保險費累計繳費年限滿15的,經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批準,可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和喪葬補助金。
4.基本養老保險費由企業和參保人員按照不同的繳費比例繳納。以北京市養老保險繳費比例為例:企業每月繳納65438+總繳費基數的09%,職工繳納工資的8%。
二、養老保險的四個層次:
1,我國養老保險由四個層次(或部分)組成。
(1)第壹層次是基本養老保險;
(2)第二層次是企業補充養老保險;
(3)第三層次是個人儲蓄養老保險;
(4)第四層次是商業養老保險。
在這個多層次的養老保險體系中,基本養老保險堪稱第壹層次,也是最高層次。
2.基本養老保險:
(1)基本養老保險(又稱國家基本養老保險),是國家和社會依據壹定的法律法規,為解決勞動者達到國家勞動年齡界限後解除勞動義務或因年老退出工作崗位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社會保險制度。基本養老保險以保障退休人員基本生活為原則。
(2)具有強制性、互利性和社會性。
(3)由國家立法強制執行,企業和個人都必須參與,不得違反;互助體現在養老保險費用來源上,壹般由國家、企業和個人共同承擔,統壹使用和繳納,使企業職工得到生活保障,實現廣泛的社會互助;社會性體現在養老保險影響大,長期享受人數多,費用巨大。
3、企業補充養老保險:
(1)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又稱企業年金,是由國家宏觀調控和企業內部決策實施的,是指企業基於自身經濟承受能力和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情況,為員工自願建立的壹種輔助性養老保險。
(2)企業補充養老保險是壹種企業行為。效益好的企業可以多投保,效益差、虧損的企業可以不投保。企業年金的實施可以使辭職的老員工獲得更高水平的基本養老金,有利於穩定職工隊伍,發展企業生產。
4、個人儲蓄養老保險:
(1)職工個人儲蓄養老保險是我國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的組成部分,是職工自願參加、自主選擇經辦機構的補充保險形式。
(2)實行職工個人儲蓄養老保險的目的是擴大養老保險基金來源,多渠道籌集養老保險基金,減輕國家和企業負擔;有利於消除長期以來保險費用完全由國家負擔的觀念,增強職工自我保護意識和參加社會保險的主動性;同時,也可以促進社會保險工作廣泛的群眾監督。
5.商業養老保險:
(1)商業養老保險是以獲取養老金為主要目的的長期人身保險。它是年金保險的壹種特殊形式,又稱養老保險,是社會養老保險的補充。
(2)商業養老保險的被保險人在繳納壹定的保險費後,從壹定年齡開始領取養老金。這樣,雖然被保險人退休後收入減少,但他仍然可以在養老金的幫助下維持退休前的生活水平。
(3)商業養老保險,如無特殊規定,被保險人繳納保險費的時間間隔相等,保險費金額相等,整個繳費期間利率不變,計息次數等於繳費次數。
三、基本作用:
1,養老保險是以老年人的生活保障為基礎,通過再分配或儲蓄的方式建立保險基金,支付老年人的生活費用。其實現具有以下功能:
(1)有利於保證勞動再生產。
通過建立養老保險制度,有利於勞動力的正常代際更替、老年人的退休、新成長勞動力的順利就業、就業結構的合理化。
(2)有利於社會安全穩定。
養老保險為老年人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讓老年人有安全感。隨著人口老齡化的到來,老年人口的比例越來越大,數量也越來越多。養老保險保障了老年職工的基本生活,相當於保障了社會相當壹部分人的基本生活。對於在職職工來說,參加養老保險意味著對未來老年生活有了預期,免除了後顧之憂。從社會心態來說,人多了穩重,少了浮躁,有利於社會穩定。
(3)有利於促進經濟發展。
許多國家設計的養老保險制度將公平與效率掛鉤,特別是部分積累和完全積累的養老基金籌集模式。勞動者退休後領取養老金的多少,直接關系到其在職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和支付情況,這無疑可以刺激勞動者在職期間積極工作,提高效率。
2.此外,由於養老保險涉及面廣、參保人數多,在運營中可以籌集大量的養老保險金,可以為資本市場提供巨大的資金來源,尤其是基金型養老保險模式。個人賬戶的資金積累以十年計算,使得養老保險基金規模更大,為市場提供了更多的資金。通過大規模資金的運作和利用,有利於國家對國民經濟的宏觀調控。
3.在中國,20世紀90年代以前,企業職工實行單壹的養老保險制度。1991年《國務院關於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明確提出:“隨著經濟的發展,逐步建立基本養老保險與企業補充養老保險、職工個人儲蓄養老保險相結合的制度”。此後,中國逐步建立了多層次的養老保險體系。
四、主要特點:
1.國家立法具有強制性,所有企業、單位和個人都必須參與。符合養老條件的,可以到社會保險部門領取養老金。
2.壹般養老保險費用來源由國家、單位和個人共同承擔,或者單位和個人共同承擔,實現廣泛的社會互助。
3.養老保險是社會性的,影響大,長期享受人數多,費用巨大。因此,有必要成立專門機構,實行現代化、專業化、社會化的統壹規劃和管理。
(1)養老保險制度的建立有利於新舊更替和就業結構合理化;為老年人提供基本生活保障,老有所養,是應對人口老齡化的重要舉措,有利於社會穩定;它可以激勵年輕人奮進,提高工資標準,為他們的退休生活提供保障,從側面幫助促進經濟發展。
(2)養老問題不僅是壹個社會問題,也是壹個全球性問題,關系到壹個國家或社會的經濟和文明發展,需要我們給予足夠的重視。由於養老保險實施範圍廣,參保人享受待遇時間長,費用規模巨大,因此,政府必須成立專門機構,在全社會統壹立法、制定規則、管理和實施。:
動詞 (verb的縮寫)職業年金的概念:
1.職業年金是指機關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建立的補充養老保險制度。
2.我國的職業年金是壹種補充養老保障制度,既不是社會保險,也不是商業保險,而是壹種單位福利制度。是事業單位及其職工根據自身經濟狀況建立的保障制度,事業單位及其職工承擔職業年金計劃實施過程中產生的所有風險。
六、職業年金的特點:
1,國家職業養老金計劃的基本特征是:
(1)大多數國家的職業年金計劃都是自願的;
(2)繳費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共同承擔;
(三)基金可以市場化運作;
(4)職業年金計劃的繳費和運作享受國家免稅優惠政策。
法律依據:
《企業年金辦法》第十五條:企業每年繳費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的8%。企業和職工繳費總額不超過本企業職工工資總額的12%。具體費用由企業和職工協商確定。
職工個人繳費由企業從職工個人工資中代扣代繳。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條* * *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用人單位和職工雙方應當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和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的養老保險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二條* *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
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工資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
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和其他已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靈活就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並分別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