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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保險保障基金管理辦法保險保障基金的籌集

第十三條保險資金來源:

(壹)境內保險公司依法繳納的保險保障資金;

(二)保險保障基金公司依法從破產保險公司清算財產中獲得的賠償收入;

(3)捐贈;

(四)上述基金的投資收益;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四條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為其財產保險業務或者人身保險業務繳納保險保障基金,繳納保險保障基金的保險業務納入保險保障基金的救助範圍:

(壹)非投資性財產保險按保費收入的0.8%繳納;投資性財產保險,有保證收益的按業務收入的0.08%繳納,無保證收益的按業務收入的0.05%繳納;

(2)有保證收益的壽險按業務收入的0.15%給付,無保證收益的壽險按業務收入的0.05%給付;

(3)短期健康險按保費收入的0.8%繳納,長期健康險按保費收入的0.15%繳納;

(4)非投資型意外險按保費收入的0.8%繳納,投資型意外險有保障收入的按業務收入的0.08%繳納,無保障收入的按業務收入的0.05%繳納。

本辦法所稱業務收入,是指投保人根據保險合同約定,為購買相應的保險產品而向保險公司支付的總額。

第十五條保險公司應當及時足額將保險保障基金繳入保險保障基金公司專用賬戶,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暫停繳納:

(壹)財產保險公司保險保障基金余額達到公司總資產的6%;

(2)壽險公司保險保障基金余額達到公司總資產的65,438+0%。

保險公司保險保障基金余額減少或者總資產增加,且保險保障基金余額占總資產的比例不能達到前款規定的,應當自動恢復支付保險保障基金。

保險保障基金公司應當單獨核算各保險公司繳納的保險保障基金及其變動情況。

保險公司保險保障基金的余額,是指公司繳納的保險保障基金累計金額加上公司分享的投資收益,扣除公司分享的費用和使用金額後的余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