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低保年補助水平:人均6492元。
農村低保水平
第壹類:4788元
第二類:4536元
第三類:1008元
四類:696元
城鄉貧困人口基本生活標準按照高於城鄉低保標準1.3倍確定,由每年不低於9012元和5760元分別提高到每年不低於9732元和6216元。同時,城鄉貧困人口可以按照具有生活自理能力、部分喪失生活自理能力、完全喪失生活自理能力三種情況,獲得部分護理費。護理費標準由每年不低於1.440元、2640元、3840元分別提高到每年不低於1.680元、3360元、4800元。
甘肅農村低保只有壹兩類,分別是每人每年1200元,2400元,3600元。
根據國家和省有關政策,全省城鄉貧困人口救助供養標準分為基本生活標準和護理標準。2019年,全省城鄉貧困人口基本生活水平確定為不低於城鄉低保標準的1.3倍,即城鄉貧困人口基本生活水平分別不低於8174元和5226元。
根據民政部相關要求,我省將護理標準分為具有生活自理能力、部分喪失生活自理能力和喪失生活自理能力三類,分別為每人每年不低於1.200元、2400元和3600元。
1,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納入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員給予補助。省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第壹類、第二類保障對象的指導性補助標準。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制定三類及以下對象補助標準。家庭生活水平高於當地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或其他不符合的,不得納入保障範圍。
2.農村居民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按照國家有關農民人均純收入統計方法核定的上壹年度收入之和。包括工資性收入、經營性收入、財產性收入和轉移性收入。
3、救災資金、優撫金、獎勵資金、醫療救助資金、政府補貼的農村合作醫療參合費、義務教育各種補貼和農村養老保險金不計入家庭收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條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和生育時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第二十六條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和急診、搶救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