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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平臺管理辦法融資平臺貸款政策

政府出臺了那些針對中小企業融資貸款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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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貸款屬於債務融資

是的,屬於地方政府舉債途徑之壹.

融資平臺,即指全國各大城市的政府投資融資平臺,全稱為城市建設投資公司,簡稱“城投”。起源於1991年,當時,國務院進行新壹輪政府投融資體制改革,要求地方政府不再直接負責基礎設施建設,而是將其公司化運行,承擔相應的政府職能;此類城司很多是不具備盈利能力的,屬於事業單位或者國有獨資公司性質,他們是通過政府補貼的方式實現盈利,屬於帶有政府性質的特殊市場經營體。

銀行貸款給區域內的“城投”公司即為融資平臺貸款.

地方政府融資平臺貸款和壹般公司類貸款有何區別

二○壹○年七月三十日

關於貫徹國務院關於加強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公司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相關事項的通知

財預〔2010〕41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發展改革委,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各銀監局:

為切實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強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公司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2010〕19號,以下簡稱《通知》),現就相關事項通知如下:

壹、關於抓緊清理核實並妥善處理融資平臺公司債務

清理核實融資平臺公司債務是規範管理的前提。納入此次清理核實範圍的融資平臺公司是指截至2010年6月30日,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門和機構、所屬事業單位等通過財政撥款或註入土地、股權等資產設立,具有政府公益性項目投融資功能,並擁有獨立企業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包括各類綜合性投資公司,如建設投資公司、建設開發公司、投資開發公司、投資控股公司、投資發展公司、投資集團公司、國有資產運營公司、國有資本經營管理中心等,以及行業性投資公司,如交通投資公司等。

清理核實的債務是指截至2010年6月30日,融資平臺公司通過直接借入、拖欠或因提供擔保、回購等信用支持形成的債務。

融資平臺公司債務經清理核實後按以下原則分類:融資平臺公司因承擔公益性項目建設運營舉借、主要依靠財政性資金償還的債務;融資平臺公司因承擔公益性項目建設運營舉借、項目本身有穩定經營性收入並主要依靠自身收益償還的債務;融資平臺公司因承擔非公益性項目建設運營舉借的債務。

《通知》中“公益性項目”是指為社會公***利益服務、不以盈利為目的,且不能或不宜通過市場化方式運作的政府投資項目,如市政道路、公***交通等基礎設施項目,以及公***衛生、基礎科研、義務教育、保障性安居工程等基本建設項目。

《通知》中“融資平臺公司因承擔公益性項目建設舉借、主要依靠財政性資金償還的債務”,是指融資平臺公司因承擔公益性項目融資任務舉借,根據協議約定、項目性質或相關政策規定確定,償債資金70%以上(含70%)來源於壹般預算資金、政府性基金預算收入、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預算外收入等財政性資金的債務。上述財政性資金暫不包括已註入融資平臺公司的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因承擔政府公益性項目建設獲得的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返還、車輛通行費等專項收費收入。

《通知》中“在建項目”是指截至2010年6月30日,經相關投資主管部門依照有關規定完成審批、核準或備案手續,並已開工建設的項目。為避免損失浪費,防止出現“半拉子”工程,應當妥善安排在建項目的後續資金。“對還款來源主要依靠財政性資金的公益性在建項目,除法律和國務院另有規定外,不得再繼續通過融資平臺公司融資”中的“法律和國務院另有規定”是指對按照《中華人民***和國公路法》、《國務院關於加強國有土地資產管理的通知》(國發〔2001〕15號)等法律和國務院規定可以融資的項目,以及經國務院核準或審批的重大項目,如城市快速軌道交通項目等,可暫繼續執行既定融資計劃。

《通知》中“信貸審慎管理規定”是指人民銀行和銀監會發布的相關信貸政策與管理規定及銀行自身信貸管理要求,如《固定資產貸款管理暫行辦法》(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09年第2號)、《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10年第1號)、《項目融資業務指引》(銀監發〔2009〕71號)等。

《通知》中“對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項目,地方政府要盡快進行清理,妥善處置”,是指地方政府應根據實際情況,按照國家產業政策、土地政策、環境保護政策、信貸審慎管理規定及宏觀調控政策等要求,對相關項目采取整改、終止等措施,妥善處置。對於整改後仍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項目,銀行不得再發放新的貸款。如果融資平臺公司貸款風險緩釋措施不到位,必須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采取足額追加抵質押等措施,否則銀行不能追加貸款。

《通知》中“逐包打開”是指要將貸款包內的每筆貸款壹壹對應到合格的項目,甄別貸款包的潛在風險,確實存在合規性問題和風險問題的,要采取相應保全措施。

《通知》中“逐筆核對”是指對融資平臺公司貸款進行逐筆核實查對,從借款主體、擔保主體、貸款管理等方面查找貸款存在的風險和問題。

《通知》中“重新評估”是指重新評估貸款對應的項目的合規性和可行性,項目的效益性以及還款來源的充足性和持續性,項目資本金的可靠性,項目融資需求的合理性,項目資金使用的真實性等方面存在的風險和問題,確保項目債務水平與還款水平相匹配。

《通知》中“整改保全”是指針對自查發現的風險和問題,在制度建設、項目合規性、貸款管理、操作流程、還款來源、抵押擔保等方面采取的整改保全措施。按照“規範退出、保全分離”的原則,對於清理規範後自身具有穩定的經營性現金流,能夠全額償還貸款本息且符合壹般商業公司經營性質的融資平臺公司,銀行應將該類公司的貸款整體納入壹般公司類貸款進行管理;對於清理規範後自身具有壹定的經營性現金流,能夠部分償還貸款本息的融資平臺公司,銀行應采取補充完善合同手續、增加新的借款主體和擔保主體等整改保全措施,強化還款約束,將其中規範後滿足壹般公司類貸款條件的貸款從融資平臺公司貸款中剝離,納入壹般公司類貸款管理。

二、關於對融資平臺公司進行清理規範

對融資平臺公司進行清理規範時,對於其他兼有不同類型融資功能的融資平臺公司,包括為政府投資項目(含公益性項目)融資而組建,不承擔具體項目建設、項目經營管理職能,且與下屬子公司僅是股權關系的國有資產運營公司、國有資本經營管理中心等類型的融資平臺公司,也要按照規定原則進行清理規範。

《通知》中“承擔有穩定經營性收入的公益性項目融資任務並主要依靠自身收益償還債務”,是指融資平臺公司因承擔公益性項目融資任務舉借,且償債資金70%以上(含70%)來源於公司自身收益。融資平臺公司自身收益除項目本身經營性收益外,還包括已註入融資平臺公司的土地的出讓金收入和車輛通行費等其他經營性收入。

《通知》中“今後地方政府確需設立融資平臺公司的,必須嚴格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辦理,足額註入資本金,學校、醫院、公園等公益性資產不得作為資本註入融資平臺公司”的“今後”是指2010年7月1日以後(含7月1日);“公益性資產”,是指為社會公***利益服務,且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不能或不宜變現的資產,如學校、醫院、公園、廣場、黨政機關及經費補助事業單位辦公樓等,以及市政道路、水利設施、非收費管網設施等不能帶來經營性收入的基礎設施等。

三、關於加強對融資平臺公司的融資管理和銀行業金融機構等的信貸管理

融資平臺公司融資和擔保要嚴格執行《通知》中相關規定。經清理整合後保留的融資平臺公司,其融資行為必須規範。《通知》中“向銀行業金融機構申請貸款須落實到項目,以項目法人公司作為承貸主體”的規定,是指貸款資金應用於項目本身,承貸主體應為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市場主體。《通知》中“凡沒有穩定現金流作為還款來源的,不得發放貸款”,是指對於自身沒有穩定經營性現金流或者沒有可靠償債資金來源的融資平臺公司,銀行業金融機構等不得發放貸款。

銀行業金融機構等要嚴格規範信貸管理,切實加強風險識別和風險管理。銀行業金融機構的項目貸款審查流程、程序、授權授信等要嚴格按照商業貸款審查標準,不得放松信貸管理條件。《通知》中“向融資平臺公司新發貸款要直接對應項目,並嚴格執行國家有關項目資本金的規定”的“項目”是指要符合《通知》第壹部分所要求的“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土地政策、環境保護政策、信貸審慎管理規定及宏觀調控政策等要求的項目”。

四、關於堅決制止地方政府違規擔保承諾行為

《通知》明確,地方政府在出資範圍內對融資平臺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實現融資平臺公司債務風險內部化。自《通知》下發之日起,對於融資平臺公司的新增債務,地方政府僅以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如果債務人無法償還全部債務,債權人也應承擔相應責任。

《通知》中“直接、間接形式為融資平臺公司提供擔保”包括但不限於下列各種形式:為融資平臺公司融資行為出具擔保函;承諾在融資平臺公司償債出現困難時,給予流動性支持,提供臨時性償債資金;承諾當融資平臺公司不能償付債務時,承擔部分償債責任;承諾將融資平臺公司的償債資金安排納入政府預算。

五、關於加強組織領導,確保工作落實

各省(區、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要會同發展改革部門、人民銀行分支機構、銀監會派出機構等,抓緊制定具體實施方案,建立協調機制,配備專職人員,加強對這項工作的指導監督。

各省(區、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要於2010年10月31日前將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公司債務清理核實情況報告報送財政部,抄送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和銀監會。報告應由各省(區、市)人民政府負責人簽字並加蓋公章,包括以下內容:本次融資平臺公司債務清理核實工作的組織實施情況;債務核實情況(包括債務總量、分類、分級等情況);特殊事項及說明;問題及政策建議等。

各省(區、市)人民政府按照《通知》要求於2010年12月31日前上報國務院的加強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公司管理工作落實情況報告應由各省(區、市)人民政府負責人簽字並加蓋公章,包括以下內容:組織實施情況;債務總量、分類、分級等情況;在建項目後續資金安排情況;規範管理的具體措施及效果;特殊事項及說明;問題及政策建議等。

財政部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銀監會

請問:銀行貸款對政府融資平臺有哪些限制政策?

基本都是遵照銀監會、財政部的相關規定執行的了,妳上網搜壹下壹大把。通俗講,老的關在籠子裏,只許回收不許新發放,要求逐步增加可靠的抵質押擔保、降低銀行風險;新的必須按照壹般公司類貸款辦理,項目必須有可靠的經營現金流,期限不許過長,不允許借款、用款、還款主體不壹致,不接受政府無效擔保,不接受問題抵質押擔保,不允許政府和財政兜底等等。

國有企業融資規定都有哪些?

壹、國有企業融資總體要求國有金融企業應嚴格落實《預算法》和《國務院關於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意見》(國發〔2014〕43號)等要求,除購買地方政府債券外,不得直接或通過地方國有企事業單位等間接渠道為地方政府及其部門提供任何形式的融資,不得違規新增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公司貸款。不得要求地方政府違法違規提供擔保或承擔償債責任。不得提供債務性資金作為地方建設項目、政府投資基金或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項目資本金。二、國有企業資本金審查國有金融企業向參與地方建設的國有企業(含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公司)或PPP項目提供融資,應按照“穿透原則”加強資本金審查,確保融資主體的資本金來源合法合規,融資項目滿足規定的資本金比例要求。若發現存在以“名股實債”、股東借款、借貸資金等債務性資金和以公益性資產、儲備土地等方式違規出資或出資不實的問題,國有金融企業不得向其提供融資。三、對國有企業還款能力評估國有金融企業參與地方建設融資,應審慎評估融資主體的還款能力和還款來源,確保其自有經營性現金流能夠覆蓋應還債務本息,不得要求或接受地方政府及其部門以任何方式提供擔保、承諾回購投資本金、保本保收益等兜底安排,或以其他方式違規承擔償債責任。項目現金流涉及可行性缺口補助、政府付費、財政補貼等財政資金安排的,國有金融企業應嚴格核實地方政府履行相關程序的合規性和完備性。嚴禁國有金融企業向地方政府虛構或超越權限、財力簽訂的應付(收)賬款協議提供融資。四、國有企業資產管理業務國有金融企業發行銀行理財、信托計劃、證券期貨經營機構資產管理計劃、保險基礎設施投資計劃等資產管理產品參與地方建設項目,應按照“穿透原則”切實加強資金投向管理,全面掌握底層基礎資產信息,強化期限匹配,不得以具有滾動發行、運作、分離定價特征的資金池產品對接,不得要求或接受地方政府以任何方式提供兜底安排或以其他方式違規承擔償債責任,不得變相為地方政府提供融資。國有金融企業在進行資產管理產品推介時,應充分說明投資風險,不得以地方政府承諾回購、保證最低收益等隱含無風險條件,作為營銷手段。綜和以上國有企業融資的相關要求,對國有企業的資金審查、企業的運行、企業還款能力的評估以及國有企業資產管理業務等方面做出嚴格的要求,關於國有企業融資規定要求國有企業必須在遵守法律法規總體要求的基礎上,從企業的各個方面出發,做好具備企業正常運營工作,滿足企業融資的要求,為合法、合規、合理的實現融資,保證企業正常運營及企業利益最大化做好基礎性工作。

融資平臺貸款政策的介紹就聊到這裏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