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衍生產品也叫衍生金融資產,是與基礎金融產品相對應的壹個概念,指建立在基礎產品或基礎變量之上,其價格隨基礎金融產品的價格(或數值)變動的派生金融產品。這裏說的基礎產品是壹個相對的概念,不僅包括現貨金融產品(如債券、股票、銀行定期存款單等等),也包括金融衍生工具,也就是說金融衍生品同樣也可以再衍生出其它的金融衍生品。作為金融衍生工具基礎的變量則包括利率、匯率、各類價格指數甚至天氣(溫度)指數等。
壹、從產品形態劃分,可分為如下幾種:
1.遠期合約。是根據買賣雙方的特殊需求由買賣雙方自行簽訂的合約,交易雙方約定在未來某壹特定時間、以某壹特定價格、買賣某壹特定數量和質量資產的交易形式。
2.期貨合約。是指期貨交易所制定的標準化合約,對合約到期日及其買賣的資產的種類、數量、質量作出了統壹規定合約。
3.掉期合約。這是壹種內交易雙方簽訂的在未來某壹期間內相互交換他們認為具有相等經濟價值的現金流的合約。
4.期權交易。是壹種買賣權利的交易,這種交易規定了在某壹特定時間、以某壹特定價格買賣某壹特定種類、數量、質量原生資產的權利。
二、根據原生資產的不同也可以分為股票、利率、匯率和商品。如果再加以細分,股票類中又包括具體的股票和由股票組合形成的股票指數;利率類中又可分為以短期存款利率為代表的短期利率和以長期債券利率為代表的長期利率;貨幣類中包括各種不同幣種之間的比值:商品類中包括各類大宗實物商品。
三、從交易方法來又可分為場內交易和場外交易。
1. 場內交易,又稱交易所交易,指所有的供求方集中在交易所進行競價交易的交易方式。這種交易方式具有交易所向交易參與者收取保證金、同時負責進行清算和承擔履約擔保責任的特點。此外,由於每個投資者都有不同的需求,交易所事先設計出標準化的金融合同,由投資者選擇與自身需求最接近的合同和數量進行交易。所有的交易者集中在壹個場所進行交易,這就增加了交易的密度,壹般可以形成流動性較高的市場。期貨交易和部分標準化期權合同交易都屬於這種交易方式。
2.場外交易,又稱櫃臺交易,指交易雙方直接成為交易對手的交易方式。這種交易方式有許多形態,可以根據每個使用者的不同需求設計出不同內容的產品。同時,為了滿足客戶的具體要求、出售衍生產品的金融機構需要有高超的金融技術和風險管理能力。場外交易不斷產生金融創新。但是,由於每個交易的清算是由交易雙方相互負責進行的,交易參與者僅限於信用程度高的客戶。掉期交易和遠期交易是具有代表性的櫃臺交易的衍生產品。
金融衍生產品的風險成因分為微觀主體原因與宏觀成因:
1.金融衍生產品風險產生的微觀主體原因
內部控制薄弱,對交易員缺乏有效的監督,是造成金融衍生產品風險的壹個重要原因。例如,內部風險管理混亂到了極點是巴林銀行覆滅的主要原因。首先,巴林銀行內部缺乏基本的風險防範機制,裏森壹人身兼清算和交易兩職,缺乏制衡,很容易通過改寫交易記錄來掩蓋風險或虧損。同時,巴林銀行也缺乏壹個獨立的風險控制檢查部門對裏森所為進行監控;其次,巴林銀行管理層監管不嚴,風險意識薄弱。在日本關西大地震之後,裏森因其衍生合約保證金不足而求助於總部時,總部竟然還將數億美元調至新加坡分行,為其提供無限制的資金支持;再者,巴林銀行領導層分裂,內部各業務環節之間關系緊張,令許多知情管理人員忽視市場人士和內部審檢小組多次發出的警告,以至最後導致整個巴林集團的覆沒。
另外,過度的激勵機制激發了交易員的冒險精神,增大了交易過程中的風險系數。
2.金融衍生產品風險的宏觀成因
金融監管不力也是造成金融衍生產品風險的另壹主要原因。英國和新加坡的金融監管當局事先監管不力,或未協力合作,是導致巴林銀行倒閉的重要原因之壹。英國監管部門出現的問題是:第壹,負責監管巴林等投資銀行的部門曾口頭上給與寬免,巴林將巨額款項匯出炒賣日經指數時,無需請示英格蘭銀行。第二,英格蘭銀行允許巴林集團內部銀行給予證券部門無限制資金的支持。新加坡金融監管當局存在的問題是:首先,新加坡國際金融交易所面對激烈的國際競爭,為了促進業務的發展,在持倉量的控制方面過於寬松,沒有嚴格執行持倉上限,允許單壹交易賬戶大量積累日經期指和日債期貨倉位,對會員公司可持有合約數量和繳納保證金情況沒有進行及時監督。其次,裏森頻繁地從事對倒交易,且交易數額異常龐大,卻竟然沒有引起交易所的關註。如果英格蘭銀行、新加坡和大阪交易所之間能夠加強交流,***享充分的信息,就會及時發現巴林銀行在兩個交易所持有的巨額頭寸,或許巴林銀行不會倒閉。
美國長期資本管理公司(LTCM)曾是美國最大的對沖基金,卻在俄羅斯上演了人類有史以來最大的金融滑鐵盧。監管中存在真空狀態是導致其巨額虧損的制度性原因,甚至在LTCM出事後,美國的金融管理當局都還不清楚其資產負債情況。由於政府對銀行、證券機構監管的放松,使得許多國際商業銀行集團和證券機構無限制地為其提供巨額融資,瑞士銀行(UBS)和意大利外匯管理部門(UIC)因此分別損失7.1億美元和2.5億美元。
另外我國“327國債”期貨風波,除當時市場需求不強、發展衍生工具的條件不夠以外,過度投機和監管能力不足是不可忽視的原因。
對於金融衍生產品的監管,國際上基本上采取企業自控、行業協會和交易所自律、政府部門監管的三級風險管理模式。
1.微觀金融主體內部自我監督管理
首先,建立風險決策機制和內部監管制度,包括限定交易的目的、對象、目標價格、合約類型、持倉數量、止損點位、交易流程以及不同部門的職責分配等。其次,加強內部控制,嚴格控制交易程序,將操作權、結算權、監督權分開,有嚴格的層次分明的業務授權,加大對越權交易的處罰力度;再次,設立專門的風險管理部門,通過“風險價值方法”(VAR)和“壓力試驗法”對交易人員的交易進行記錄、確認、市價計值,評價、度量和防範在金融衍生產品交易過程中面臨的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流動性風險、結算風險、操作風險等。
2.交易所內部監管
交易所是衍生產品交易組織者和市場管理者,它通過制定場內交易規則,監督市場的業務操作,保證交易在公開、公正、競爭的條件下進行。第壹,創建完備的金融衍生市場制度,包括:嚴格的市場信息披露制度,增強透明度;大額報告制度;完善的市場準入制度,對衍生市場交易者的市場信用狀況進行調查和評估,制定資本充足要求;以及其他場內和場外市場交易規則等等。第二,建立衍生市場的擔保制度,包括:合理制定並及時調整保證金比例,起到第壹道防線的作用;持倉限額制度,發揮第二道防線的作用;日間保證金追加條款;逐日盯市制度或稱按市價計值(mark to market)加強清算、結算和支付系統的管理;價格限額制度等。第三,加強財務監督,根據衍生產品的特點,改革傳統的會計記賬方法和原則,制定統壹的信息披露規則和程序,以便管理層和用戶可以清晰明了地掌握風險敞口情況。
3.政府部門的宏觀調控與監管
首先,完善立法,對金融衍生產品設立專門完備的法律,制定有關交易管理的統壹標準;其次,加強對從事金融衍生產品交易的金融機構的監管,規定從事交易的金融機構的最低資本額,確定風險承擔限額,對金融機構進行定期與不定期的現場與非現場的檢查,形成有效的控制與約束機制;負責審批衍生產品交易所的成立和交易所申請的衍生產品品種。再次,嚴格區分銀行業務與非銀行業務,控制金融機構業務交叉的程度。同時,中央銀行在某個金融機構因突發事件發生危機時,應及時采取相應的挽救措施,迅速註入資金或進行暫時幹預,以避免金融市場產生過度震蕩。
另外,金融衍生產品交易在世界範圍內超國界和超政府地蓬勃開展,單壹國家和地區已無法對其風險進行全面的控制,因此加強對金融衍生產品的國際監管和國際合作,成為國際金融界和各國金融當局的***識。在巴林銀行事件之後,國際清算銀行已著手對衍生產品交易進行全面的調查與監督,加強對銀行表外業務資本充足性的監督。
金融衍生產品的作用有規避風險,價格發現,它是對沖資產風險的好方法.但是由於衍生品的交易遵循零和規則及具有高杠桿性的特點,它的交易就是壹方將巨大的風險轉移給另壹方願意承擔的人手中的過程。如果操作的好,不但能為自己原生投資規避風險,更是能帶來巨大的收益。投資金融衍生品本身是壹項投機行為,無論是任何壹方賺了,都會給另壹方帶來風險的,這個市場沒有雙贏,也沒有大家都贏的可能。
我國企業不是喜歡在這上面栽跟頭,他們在投資金融衍生品的時候本身可能就缺乏對它的認識,我國雖然在很多方面取得了巨大的成功,但是在金融市場這壹方面還很不成熟。這也是導致他們在這上面失敗的壹個原因。而且關於金融衍生品最大的贏家只是那些發明這些品種的投資銀行,他們收取了高額的傭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