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財政是政府的“財政管理政策”。金融是伴隨國家的經濟行為或經濟現象,其主體是國家或政府。政府選擇某種形式(實物、強迫勞動或貨幣)來獲取部分國民收入,以滿足其功能需求。金融在壹個國家的經濟發展和分配體系中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在經濟學意義上,金融是壹個經濟範疇。金融作為壹個經濟範疇,是以國家為主體的經濟行為。是政府將壹部分國民收入集中用於滿足公眾需求的收支活動,以達到優化資源配置、公平分配和經濟穩定發展的目的。其本質是國家為實現其職能,通過政治權力參與部分社會產品和國民收入的分配和再分配而形成的特殊分配關系。
2.財政部門也被稱為“財政機關”。國家行政機關財務管理機構。包括國務院設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各省、自治區財政廳、直轄市財政局、各行政公署財政廳、各縣、市、自治州、自治縣、市轄區財政局、鄉鎮財政廳,形成了壹個完整的體系。地方各級財政部門受各級政府及其派出機構領導,財政業務也受上壹級財政部門領導。財政部門在國務院和各級人民政府的直接領導下,編制國家和各級政府的預算、決算,辦理預算執行業務;根據國家財政法律和政策,制定各項財政業務規章制度、法律法規,管理各部門、行政事業單位、國防、外事等部門的財務;制定財務會計制度、行政法規和規章,管理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和行政單位的會計工作;開展財務監督檢查,執行財經紀律;管理各種財政收入、預算外資金和財政專戶,以及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各級政府交辦的事項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