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李,當地農民,從2011開始從事農村公路養護工作,與當地簽訂了用工協議。上壹級縣農村公路管理局還給他發放了養路費上崗證和標誌服裝,並按照每月3公裏500元的標準付給他勞動報酬。壹天,養路隊長通知老李去壹處公路塌方處上班,老李急忙趕到塌方處。途中,老李的摩托車與壹輛無牌轎車相撞,導致老李骨盆粉碎性骨折,大腿骨折,轎車司機逃逸。老李被送到醫院搶救,但搶救費用沒有談妥。那麽,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是否有責任先行墊付搶救費?
律師回答問題
壹般情況下,救助基金不需要先行墊付救助費用;機動車發生事故後逃逸的,需要由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先行墊付。根據我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國家設立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在法律規定的某些情況下,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喪葬費和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由救助基金先行支付,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有權向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此外,根據我國《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條例》第三十壹條的規定,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因搶救受傷人員需要先行支付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書面通知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本案中,老李的車肇事逃逸,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有先行墊付搶救費的責任。
法律鏈接
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責任保險條例
第二十四條國家設立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以下簡稱救助基金)。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喪葬費和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由救助基金先行支付,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有權向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
(壹)施救費用超過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的;(二)機動車未參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三)機動車發生事故後逃逸的。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三十壹條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車輛發生道路交通事故,保險公司為搶救傷者需要支付搶救費用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書面通知保險公司。
搶救傷者需要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支付費用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書面通知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機構。
法律解釋
設立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是為了保證受害方能夠得到及時救治,保障生命安全,減少損失,充分體現了立法為民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