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人民政府防空辦公室(以下簡稱市人防辦)是廣州市人防工程管理的主管部門。第二章 防空地下室建設第五條 凡在市區新建十層以上房屋,或基礎開挖埋置深度達三米(含三米)以上九層以下的民用建築,應建設與首層建築面積相等的防空地下室。第六條 由城市規劃確定的新建居住區、小區、統建住宅區和不在此範圍的單位新建九層以下建築面積七千平方米以上的民用建築,均按地面新建總建築面積(不含十層以上樓房面積)的百分之二統壹規劃修建防空地下室。第七條 凡在市區的主要幹道、人口稠密區、戰時重點保護目標範圍內,新建九層以下民用建築,人防規劃已確定需要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必須按設計規範修建,其經費由市人防辦負責,產權歸人防辦所有。第八條 凡屬下列情況之壹的,經市人防辦審查批準,可以把人防工程應建面積轉移建設位置或將建築經費、材料交市人防辦另行安排建設。
(壹)經監測可能會危及鄰近建築物安全的;
(二)因地質不良,基礎開挖困難或因地處內街小巷,余泥運輸有困難的;
(三)建築面積太小的;
(四)難以按規定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其他特別情形的。第九條 十層以下的建築,如加層建設超過十層以上的,應在申報加層建設時,補建防空地下室或向市人防辦交納防空地下室建築款,否則不予審批加建。第十條 分期施工已列為第壹期工程建設的防空地下室,因特殊情況,經市人防辦批準推遲補建的,應將防空地下室建築款二分之壹交市人防辦作保證金,待補建防空地下室工程動工後退回。如超過五年仍不補建的,該保證金由人防辦用作其它人防工程建設,不再退還。第十壹條 凡已經市規劃部門批準新建、加層的建設項目,該項目地下室建設應經市人防辦審核;應建地下室而無列入規劃建設的項目,不能進行設計、施工。凡結合民用建築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工程,竣工驗收時,應有人防部門參加驗收並批準後,方可辦理整個建築工程的竣工交付使用手續。如防空地下室不符合人防工程要求的,整個建築工程不能評為優秀設計和優秀工程。第三章 人防工程維護第十二條 人防工程要經常維護、保養,保持結構完好,內部整潔,通風、通水、通電設備良好,運行正常。第十三條 不得向人防工程內排放汙水;不得在工程內堆置廢物、存放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和腐蝕性物品。第十四條 不得在危及人防工程範圍內采石、取土、埋設各種管道和修建地面工程;確因城市建設需要的,必須經市人防辦批準。凡無法避免需拆除某部份人防工程的,應由拆除單位給予補建或賠償。第十五條 公***人防工程的維護費用由人防費支付,單位人防工程的維護費用列入單位的維修基金。第四章 人防工程的平時使用第十六條 人防工程(含結合民用建築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平時使用要有計劃,有組織,為生產、生活服務。第十七條 公***人防工程的平時使用,必須報經人防部門審批;單位人防工程的平時使用由單位自行決定;凡長期不用的人防工程,由市人防辦統壹安排使用。第十八條 使用人防工程的單位、個人,負責對工程的維護管理和設備維修、更新,以及防止環境汙染。第十九條 使用人防工程(不含單位自建自用的人防工程),應按有關規定向市人防辦交納人防工程使用費。第五章 處罰和獎勵第二十條 凡擅自拆除人防工程或未按規定建設防空地下室的,人防辦除追繳應建防地下室所需材料經費外,並可按該經費的百分之壹處罰,同時對直接責任人罰款壹百元至五百元,對責任人的罰款不得在單位報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