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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社會保險基金收支管理暫行辦法(2010修訂)

第壹條為加強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保障社會保險基金的安全完整,維護保障對象的合法權益,根據《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社會保險基金財務會計制度》及其他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工傷保險基金和女職工生育保險基金(以下簡稱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第三條社會保險基金納入社會保險基金財政專戶,專項管理,專款專用。任何地區、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挪用,也不得用於平衡財政預算或者與預算外資金財政專戶混用。第四條地方稅務機關應當將征收的社會保險費繳入當地人民銀行國庫。財政部門在政府性基金基金預算收入類別下增加了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入、失業保險基金收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收入、工傷保險基金收入、生育保險基金收入五個項目。相應地,在基金預算支出類別下,增加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出、失業保險基金支出、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出、工傷保險基金支出、生育保險基金支出五項。各級人民銀行國庫應在報表中相應增加上述科目。第五條地方稅務機關在征收中的技術錯誤等。,應發出“更正通知書”,中國人民銀行國庫負責根據“更正通知書”更正社會保險基金。第六條社會保險基金應當存入國有商業銀行。財政部門、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應在協商確定的同壹家國有商業銀行開設財政專戶和支出戶,實行同壹監管,並按基金種類進行分戶核算。

“社會保險基金財政專戶”的主要用途是:

(壹)接收財政部門從人民銀行國庫劃轉的社會保險費、轉移資金和滯納金;

(二)上解、接收社會保險省級調劑收入;

(三)劃撥辦理定期存款和購買國債的資金,收取銀行定期存款利息、到期國債利息和賬戶利息收入;

(四)接收職工轉移的社會保險基金;

(五)根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計劃將社會保險基金撥付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支出戶;

(六)領取個人賬戶資金;

(七)收到財政補貼收入;

(八)其他收入。

“社會保險基金支出賬戶”的主要用途是:

(壹)接收從社會保險基金財政專戶撥付的社會保險基金;

(二)臨時性社會保險支付周轉金;

(三)臨時銀行為賬戶資金支付的利息收入;

(四)職工變動轉移的社會保險基金支出和社會保險待遇的支付;

(五)經財政部門批準的其他與社會保險有關的必要費用。第七條社會保險費入庫和撥付的具體程序:

(壹)國有商業銀行應及時將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包括現金繳費)於當日或次日劃入當地人民銀行國庫。

(2)地方稅務機關應定期將《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通用繳款書》第五聯連同單位和個人的繳費信息壹並交給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同時,將社會保險費征繳入庫匯總情況(含分險種、分級繳費分總額)反饋給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地方稅務機關應辦理數據傳輸的相關手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地方稅務機關提供的壹般繳款書第五聯和社會保險費征繳入庫情況,登記社會保險費收入和職工個人賬戶。

(三)財政部門應將繳入人民銀行國庫的社會保險基金(含省級調節基金收入)及時全部轉入同級社會保險基金財政專戶,原則上月末不留余額。財政部門將中國人民銀行繳庫憑證復印件加蓋財政專戶,並抄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四)存入社會保險基金財政專戶的社會保險基金轉入銀行定期存款或購買國債,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申請,經同級勞動保障、財政部門審核同意後,由財政部門從財政專戶辦理資金劃轉手續。財政部門負責存單和國債的保管,定期向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通報資金數額和利息情況。

(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批準的年度基金支出計劃,於每月25日前向同級財政部門提出下月用款申請(包括下月需支出的社會保險基金數額、人數和標準、當月社會保險基金支出和基金支出戶余額),經財政部門審核後, 下月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應於每月30日前從社會保險基金財政專戶全額劃撥至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國有商業銀行開設的社會保險基金支出戶。

(六)地方稅務機關、財政部門、人民銀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在年終檢查單位和個人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儲存情況,發現問題及時糾正和處理。地方稅務機關應將年度征繳入庫、歷年欠費和逾期欠費情況匯總提供給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便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年終清算,準確登記職工個人賬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