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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誠信案件查處是否應嚴格執行回避制度?

法律分析:科技部和社科院分別負責協調自然科學和哲學社會科學領域科研誠信案件的查處工作。對重大科研誠信案件,可以進行聯合調查或者協調不同部門(單位)分別開展調查。科研誠信案件,被調查人是自然人的,由其所在單位負責調查。被調查人在其他單位工作或者學習期間有科研失信行為的,有關單位應當配合調查處理。被調查人是單位主要負責人或者被調查人是法人單位的,由上級主管部門負責調查。沒有上級主管部門的,由省級科技行政部門或者負責哲學社會科學研究誠信建設的單位負責組織調查。

法律依據:科技部、中宣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科研誠信案件查辦規則(試行)》的通知。

第二條本規則所稱科研誠信案件,是指根據舉報或者其他相關線索查處涉嫌違反科研誠信要求行為的案件。

前款所稱違反科研誠信要求的行為(以下簡稱科研失信),是指在科學研究及相關活動中違反科研行為準則和規範的行為,包括:

(壹)剽竊、挪用他人的研究成果或項目申請的;

(二)捏造研究過程,偽造或者篡改研究數據、圖表、結論、試驗報告或者用戶報告的;

(三)買賣、撰寫論文或項目申請書,虛構同行評審專家和意見;

(四)以故意提供虛假信息等欺詐手段,或者以賄賂、利益交換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科研活動審批,獲取科技項目(專項、基金等)的。)、科研經費、獎項、榮譽、職稱等。

(五)違反科研道德的;

(六)違規獲獎、專利等研究成果和發表論文的;

(七)其他科研失信行為。

第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幹涉科研誠信案件的調查處理,不得推諉、包庇。

第四條科研誠信案件被調查人、證人應當積極配合調查,如實說明問題,提供相關證據,不得隱匿、毀滅證據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