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私募基金份額可依法轉讓,但投資者轉讓基金份額的,受讓人應當為合格投資者且基金份額受讓後投資者人數應當符合規定。
1、管理人在報價系統轉讓私募基金份額或權益的,可以采用協商成交、點擊成交等方式。
2、管理人可以在轉讓註冊時選擇壹種或多種轉讓方式,並在報價系統披露。
3、參與人在報價系統轉讓私募基金份額或權益的,可以在報價系統以電子合同形式簽署轉讓協議。
4、私募基金存續期屆滿或合夥企業和公司解散的,管理人應當申請終止私募基金的轉讓。
5、私募基金應當向合格投資者募集或轉讓,單只私募基金的投資者人數累計不得超過法律法規的規定。
6、依據私募基金合同成立的私募基金在報價系統募集、轉讓的,可以由報價系統登記結算機構或證監會認可的其他機構辦理登記、結算。委托證監會認可的其他機構辦理登記、結算的,證監會認可的其他機構應當與市場監測中心簽訂合作協議,並將登記、結算信息報送報價系統。
7、公司制、合夥制私募基金的登記應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向工商行政管理機構或其他有權機構申請辦理。在報價系統轉讓前,管理人應當將私募基金權益持有人信息報送報價系統;轉讓後,管理人應當將私募基金權益持有人變更登記結果反饋報價系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 第九十三條 按照基金合同約定,非公開募集基金可以由部分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基金管理人負責基金的投資管理活動,並在基金財產不足以清償其債務時對基金財產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前款規定的非公開募集基金,其基金合同還應載明:
(壹)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其他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二)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的除名條件和更換程序;
(三)基金份額持有人增加、退出的條件、程序以及相關責任;
(四)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其他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轉換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