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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養老保險和補充醫療保險稅前扣除比例

補充養老保險費和補充醫療保險費稅前扣除比例不得超過職工工資總額的5%,超過部分不得扣除。計算扣除額的基數是實際支付的工資總額。企業可以選擇單位或個人作為自由職業者繳納社保。個人部分按個人上年度平均工資的8%繳納,醫療保險2%,失業保險0.5-1%。

社會醫療保險的支付方式:

1,公司支付。也就是單位和個人繳費壹樣。這樣單位繳納部分,個人繳納部分,按照個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的壹定比例繳納。個人部分按個人上年度平均工資的8%繳納,醫療保險2%,失業保險0.5-1%;

2.個人作為自由職業者繳納社會保險。按照規定的繳費基數(幾百到幾千,各有各的地方規定)按壹定比例繳納,各地不同。養老保險壹般按18-28%的比例繳納,醫療保險壹般按當地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水平的6-10%的比例繳納。

扣除的註意事項:

1.據實扣除,即企業實際繳納的部分可以扣除,只有未繳納的部分不扣除;

2.全額付款。如果企業沒有為所有員工繳納補充養老和補充醫療保險,只是為部分員工(如高級管理人員)繳納,稅法不允許稅前扣除;

3.工資包含過多。無論什麽超出會計或稅法允許列支和扣除的比例,都應計入職工工資薪金。

綜上,補充養老保險費和補充醫療保險稅前扣除比例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的5%。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職工按照國家規定的本人工資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和其他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靈活就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分別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