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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救助資金壹般能批嗎?

壹般都能過。

1、司法救助是指人民法院為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或行政訴訟,但經濟確有困難的,執行訴訟費用緩交、減收或免交。換句話說,司法救助又稱訴訟救助[2],是指人民法院根據確有困難的當事人的申請,緩交、減交或者免交訴訟費用的制度。

2.根據2005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修訂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經濟困難的當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規定》,“當事人符合本規定第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救助:

追索贍養費、撫養費、撫育費、撫恤金;

(二)老年人、孤兒和農村“五保戶”;

(三)無固定生活來源的殘疾人和患嚴重疾病的人;

(四)國家規定的優撫安置對象;

(五)追索社會保險、勞動報酬和經濟補償;

(六)交通事故、醫療事故、工傷事故、產品質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傷害事故的受害人請求賠償的;

(七)因見義勇為或者為保護公共利益,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要求賠償或者經濟補償的;

(八)農民工因勞動報酬或者其他合法權益受到侵害要求賠償的;

(九)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農村特困戶救濟或領取失業保險金,無其他收入的;

(十)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難,正在接受社會救濟,或者家庭生產經營難以為繼的;

(十壹)起訴行政機關違法要求農民履行義務;

(十二)正在接受有關部門的法律援助;

(十三)當事人是社會福利機構、養老院、優撫醫院、精神病院、SOS兒童村、社會救助站、特殊教育機構等社會福利單位;

(十四)其他確需司法救助的情形。此外,具有以下六種情形的,可以申請司法救助基金:壹是交通事故賠償案件中的被執行人不能維持正常生活的;二是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中申請執行人不能維持正常生活;第三,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的被執行人不能維持正常生活;四是勞動報酬案件中被執行人沒有履行能力,申請執行人不能維持正常生活的;五是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案件的被執行人不能維持正常生活的;六是人民法院認為需要救助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