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股票大全官網 - 基金投資 - 福州市失業保險暫行規定

福州市失業保險暫行規定

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為保障失業職工的基本生活,促進其再就業,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勞動法》、國務院《國有企業職工待業保險規定》和《福建省企業職工待遇保險暫行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福州地區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以下統稱被保險人)。

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被保險人,依照本規定執行。第三條 失業保險基金的征繳,由市、縣(市)區勞動就業服務機構負責。第二章 失業保險基金的征繳第四條 失業保險基金的來源:

(壹)用人單位繳納的失業保險費;

(二)被保險人繳納的失業保險費;

(三)失業保險基金存入銀行的利息收入;

(四)失業保險基金的增值收入;

(五)滯納金和罰款收入;

(六)其他收入。第五條 失業保險基金征繳標準:

用人單位繳納失業保險費按本單位職工總人數和上年度本地區職工年平均工資總額乘積的百分之壹繳納。

被保險人繳納的失業保險費按上年度本地區職工年平均工資總額的百分之零點五繳納。

市、縣(市)區勞動就業服務機構有權稽核用人單位人數等有關帳表,用人單位應配合提供有關數據資料。第六條 用人單位繳納的失業保險費按下列規定列支:

(壹)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在成本(費用)中列支;

(二)國家機關在行政費中列支;

(三)事業組織和社會團體在事業費中列支。第七條 失業保險基金的征繳辦法。

(壹)用人單位應按規定與市、縣(市)區勞動就業服務機構簽訂《職工失業保險基金征繳結算合同》;

(二)用人單位應在每年4月5日前向市、縣(市)區勞動就業服務機構報送本單位職工人數的工資季報表;逾期不報的,按應征繳失業保險金額200-300%征繳;

(三)用人單位和被保險人應繳納的失業保險費按《職工失業保險基金征繳結算合同》統壹委托銀行,采用“委托收款,提前支付”的結算方式每月從用人單位帳戶上劃轉到市、縣(市)區勞動就業服務機構在銀行開設的“失業保險基金專戶”;

(四)被保險人應繳納的失業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在發放職工工資時代扣繳。第八條 企業嚴重虧損,職工已停發或減發工資,確實無力在規定時間內繳納失業保險費的,經市勞動就業服務機構同意,予以緩交(不含被保險人應繳納部分);到期補交時,補交部分應按銀行同期儲蓄利率計息加收。第九條 企業宣告破產或其他原因解體時,應按《破產法》清償債務程序,清償所欠的失業保險費及其利息。第十條 勞動就業服務機構對征繳的失業保險基金應在銀行實行專項存儲,專款專用。銀行對失業保險基金的專項存款,按同期同檔居民儲蓄存款計息。所得利息納入失業保險基金。第三章 失業保險基金的使用第十壹條 失業保險基金的開支範圍:

(壹)失業保險救濟金,以及被保險人在享受失業救濟期間的醫療補助費、死亡喪葬補助費和供養直系親屬的壹次性撫恤補助費;

(二)轉業訓練費;

(三)生產自救費;

(四)就業介紹費;

(五)生活困難補助金;

(六)失業保險基金管理費;

(七)按規定上交的失業保險調劑金;

(八)國家規定的其他開支。第十二條 在保證本規定第十壹條所列開支的前提下,根據失業保險基金結余情況,可作以下開支:

(壹)提供停產(停業)企業的停工待工人員基本生活的借款;

(二)用人單位招用再就業有困難的失業職工,經審批可將被保險人應享受的失業保險救濟金60%至100%壹次性撥付給招用單位,作為支付工資的補貼。對自願組織起來就業或自謀職業的被保險人,已經領取營業執照的,可將其應享受的失業保險救濟金的60%至100%壹次性撥付給所在單位或個人,作為扶持生產經營的資金。

(三)對按照國家產業政策開辟的生產經營項目或發展第三產業,安置富余職工的用人單位,經審批可適當借給生產自救費或撥出適量資金作為其向銀行貸款的貼息。對組織富余職工開展轉業訓練的用人單位可撥付適當的轉業訓練費。第四章 保障對象和救濟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