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只有就業需要用人單位招用殘疾人為工作人員或者依法與就業年齡段殘疾人簽訂勞動合同(服務協議)1年以上(含1年),且實際支付的工資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並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才能納入用人單位安排的殘疾人就業。用人單位安排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1-2級)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1-3級)的1人就業的,按安排2名殘疾人就業計算。用人單位跨地區招用殘疾人的,應當計入殘疾人就業人數。
3、成本計算保障金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安排的殘疾人數量與本單位職工年平均工資的差額的乘積計算繳納。計算公式如下:每年繳納的保障金=(上壹年度用人單位在職職工人數x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殘疾人就業比例-上壹年度用人單位安排的殘疾人和在職職工人數)x上壹年度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
4.減免政策自工商登記註冊之日起三年內,安排殘疾人就業且從業人員不足20人(含20人)的小微企業,免征殘保金。因不可抗力自然災害或其他突發事件,用人單位遭受重大直接經濟損失的,可申請減繳或緩繳保障金。具體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制定。用人單位申請緩繳保障金的最高額度不得低於1年應繳納的保障金數額,申請緩繳保障金的最長期限不得超過6個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二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職工工資總額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工資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
第二十五條國家建立和完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個人繳費和政府補貼相結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員、喪失勞動能力的殘疾人、低收入家庭中6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由政府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