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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和國森林法》辦法(2003修正)

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森林法》(以下簡稱《森林法》)和《中華人民***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森林資源的培育、保護、采伐、利用、經營管理等活動,必須遵守本辦法。第三條 林業建設實行以營林為基礎、普遍護林、大力造林、采育結合、永續利用的方針,發展平原綠化,加強丘陵山區林業建設,建立林業生態體系和林業產業體系。第四條 植樹造林,保護森林資源,是公民應盡的義務。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全民義務植樹,開展植樹造林活動;鼓勵林業科學研究和技術推廣,提高林業科技水平;加強森林資源管理,制止壹切破壞森林資源的行為。

對植樹造林、保護森林資源、林業管理和林業科學研究有顯著成績的單位或者個人,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給予獎勵。第五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森林資源實行以下保護性措施:

(壹)對森林實行限額采伐,鼓勵植樹造林,封山育林,擴大森林覆蓋面積;

(二)根據國家和省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國有造林、育林列入基本建設計劃;集體和個人造林、育林給予經濟扶持或者長期貸款;

(三)征收育林費,專門用於造林、育林;

(四)煤炭、造紙等單位,按照煤炭和木竹漿紙張等產品的產量提取壹定數額的資金,專門用於營造坑木、造紙等用材林;

(五)建立林業基金制度。林業基金管理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省人民政府依法設立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具體征收、使用和管理辦法由省人民政府根據國務院的規定制定。

森林資源管理所需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林業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林業工作。

鄉級人民政府應當指定專職或者兼職人員負責林業工作。

鄉、鎮設有的林業工作站在縣級林業主管部門監督和鄉級人民政府領導下,承擔本行政區域內林業的具體工作。第二章 森林、林木和林地權屬管理第七條 森林資源屬於國家所有,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除外。

國家和集體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單位和個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其使用者或者所有者應當向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提出登記申請,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所有權或者使用權。

使用省人民政府確定的國家所有的重點林區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單位,應當向省林業主管部門提出登記申請,由省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

需要變更森林、林木所有權或者林地所有權、使用權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審查批準,辦理變更登記手續,更換證書。

因林地被依法征用、占用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林權全部喪失的,應當到核發林權證書的人民政府辦理註銷登記,交回林權證。第八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森林、林木,按照下列規定確定權屬:

(壹)國家所有的土地上自然生長的森林、林木和國有林業場圃、森林公園經營的森林、林木,以及依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規定或者依照法律由合同約定屬於國家所有的林木,其所有權屬於國家,經營單位按照國家規定支配林木收益;

(二)國家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在其管理使用的土地上自行營造的林木,以及依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規定或者依照法律由合同約定屬於上述單位所有的林木,其所有權屬於該單位;

(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其所有的土地上營造的林木,以及依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規定或者依照法律由合同約定屬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林木,其所有權屬於該集體經濟組織;

(四)單位與單位、單位與個人、個人與個人之間合作營造的林木,為合作各方***有;

(五)在國家所有的土地上義務栽植的林木,歸使用該土地的單位所有;沒有明確使用單位的,歸當地人民政府指定的單位所有。在集體所有的土地上義務栽植的林木,歸該集體所有;另有協議或者合同的,按協議或者合同的規定確定所有權;

(六)農村居民在房前屋後、自留地、自留山(灘)上種植的林木,城鎮居民和職工在自有房屋的庭院內種植的

林木,依照法律由合同約定歸個人所有的林木,其所有權屬於個人,可以依法繼承、轉讓。

單位或者個人依照《森林法》第十五條規定,可以通過競標、承包、租賃、股份合作等方式,取得林地使用權和林木所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