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修基金用完要補繳嗎?
這個是目前小區管理上面的難點和歷史遺留問題,還沒有明確的法律法規明確是否應該補交維修資金,目前主要的情況如下。
1、新的商品房小區普遍不存在欠繳維修資金的情況;
2、拆遷安置房、廉建房等當時沒有產證或沒有辦理產證,隨著房產轉為普通商品房時,壹般需要補交維修資金;
3、歷史遺留問題的老商品房小區,因當時的法規沒有規定必須繳納維修資金而導致維修資金沒有繳納的,目前壹般通過政府部門協調開發商補交開發商繳納部分,居民未交的部分壹般不再追繳;
4、老公房老小區等維修資金未到位的,同3,壹般老公房小區由其開發單位(很多老公房是由國企或集體企業修建分給單位職工的福利)解決欠繳維修資金,壹個個人的部分也不會追繳;
5、目前還存在壹個問題,老小區由於開發時間較早,當初房價較低,目前通貨膨脹等原因,導致原有維修資金不足,對小區的維修產生較大影響,目前針對這種情況,法律層面(物權法,各地的物業管理條例等)指導業主再次籌集維修資金,但在實踐中還沒有看到成功案例。
維修基金繳納標準2019是什麽?
根據建設部和財政部165號令《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的規定:
1、商品住宅的業主、非住宅的業主按照所擁有物業的建築面積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為當地住宅建築安裝工程每平方米造價的5%至8%。
2、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區情況,合理確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並適時調整。
3、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規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1)業主按照所擁有物業的建築面積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為當地房改成本價的2%。
(2)售房單位按照多層住宅不低於售房款的20%、高層住宅不低於售房款的30%,從售房款中壹次性提取住宅專項維修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