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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征收管理暫行辦法

第壹條 凡在我市行政轄區境內的行政事業單位收取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除經重慶市人民政府批準免征和收費收入已納入財政預算管理以外,均應依照本辦法繳納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以下簡稱基金)。第二條 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實行“統壹領導,統壹政策,分級征收,分級管理”的原則,實行收支兩條線。征收管理以財政部門為主、物價部門配合,收入全額繳入財政專戶,支出嚴格審批制度,專項管理,專款專用。第三條 各級財政部門為基金的行征收部門。市財政局負責市級及市級以上單位基金的征管,區市縣財政局負責區市縣以下單位基金的征管。區市縣單位收取的行政事業性收費上交市部分,由市財政局負責征收。第四條 基金的征收按行政事業性收費總額的10%計算,實行按月征收。各單位應在每月終了後10日內辦理基金的解交。為了保證基金及時足額征集,各級財政部門可從單位交存財政專戶的預算外資金中直接計征基金。第五條 基金的征收壹律使用重慶市財政局統壹印制的專用收據。第六條 各級基金作為同級政府的價格調控專項資金,納入財政預算外資金管理,主要用於副食品價格的調控。第七條 基金的使用,由同級物價調控領導小組辦公室提出,報物價調控領導小組審批。各級財政部門根據同級物價調控領導小組的批復辦理基金的撥款。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均無權動用基金。第八條 基金使用單位應設置專帳,對基金的收支和使用情況進行明細核算,並定期向物價調控領導小組辦公室和財政部門報送基金使用情況,接受財政、審計、物價部門的監督檢查。第九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落實專人,加強對基金征集和使用的管理,定期向物價調控領導小組報告基金征集、使用、結余情況的報告。第十條 基金征集手續費由同級財政、物價部門核定,專項用於基金的征管工作。第十壹條 行政事業單位的行政事業性收費上交中央、省部分,免征基金。第十二條 凡不按時繳納價格調節基金的單位,每日加收1‰的滯納金。第十三條 對拒不繳納價格調節基金的單位,各級財政部門有權從財政撥款中抵扣,或暫停該項行政事業性收費。情節嚴重的由紀檢、監察機關給予黨紀、政紀處分。附: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免征項目:

 1.中小學學雜費;

 2.中學住讀住宿費;

 3.幼兒園保育費;

 4.高等院校住宿費;

 5.醫療收費;

 6.體育項目培訓費和報名費;

 7.公路養路費;

 8.長江、內河養護費;

 9.車輛通行費;

 10.超計劃加價水費;

 11.各種證照本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