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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市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監督管理暫行規定

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為規範企業國有產權轉讓行為,保證產權轉讓活動依法、有序地進行,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推動國有資產產權合理流動,提高國有資產運營效益,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是指政府或國有資產經營公司、國有控股公司、企業集團和政府特定經營機構(以下統稱受托機構)通過產權交易市場實現其出資人所有權及相關財產權利轉移的交易行為。包括:

(壹)企業國有產權整體或部分轉讓;

(二)公司制企業中的國有股權轉讓;

(三)與出資人所有權相關的財產權的轉讓;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第三條 凡轉讓本市所屬的企業國有產權活動均應遵守本規定。

國有企業處置壹般性固定資產,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第四條 青島市及各縣級市、嶗山區、城陽區、黃島區國有資產管理局(國資辦)負責其管轄範圍內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的監督管理工作。

青島市產權交易機構負責辦理產權轉讓登記,受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委托,向有關單位出具產權轉讓憑證和有關文書。

市產權交易機構對產權轉讓提供中介服務,可根據需要在各市、區設立分支機構。第五條 企業國有產權轉讓主體是指依法參加轉讓企業國有產權的出讓方和受讓方。

企業國有產權出讓方是指行使出資者職能或持有產權的受托機構。

企業國有產權受讓方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經濟組織。第六條 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壹)有利於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二)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有利於國有資產的優化配置;

(三)維護國家及其他所有者的合法權益;

(四)公開、公平、公正。第七條 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均須通過市產權交易機構進行。第八條 企業國有產權轉讓采取協議轉讓、競價拍賣、招標轉讓等方式。因企業兼並或內部出售轉讓企業國有產權的,壹般采取協議轉讓方式進行。第九條 市級人民政府的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國有資產管理局做好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的有關監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轉讓審批第十條 整體或部分轉讓市屬企業國有產權、屬小型企業的,由受托機構決定,報市國有資產管理局備案;屬中型企業的,由受托機構提出書面論證意見,市國有資產管理局會同有關部門審查,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屬大型企業的,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由市國有資產管理局按國家有關規定報批。

整體或部分轉讓各市、區屬企業國有產權、屬小型企業的,由所在市、區人民政府批準,並報市國有資產管理局備案;屬中型企業的,經所在市、區人民政府同意,報送市國有資產管理局審核後,報青島市人民政府批準;屬大型企業的適用前款規定。

涉及國家安全、國防、尖端技術的企業,具有戰略意義的稀有金屬開采企業,由國家專營的涉及國家禁止出讓的其他行業,不得轉讓企業國有產權。

國家產業政策規定重點發展的能源、交通、通訊等壟斷性較強的行業,以及其他關系國計民生的重要行業和國家支持發展的骨幹企業,經批準可有選擇地部分轉讓企業國有產權,但國家必須保持控股地位。第十壹條 轉讓企業國有產權,其資產中有中央或省級單位投資或持股的,應當事先分別征得國家授權的部門、國家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或省政府授權的部門、省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同意。第十二條 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包括以土地使用權作價轉讓的,應當按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涉及承租房產管理部門管理的直管房產的,須先辦理有償劃撥手續,獲得房屋所有權;其中,原屬單位自建房的,按有關規定辦理。第十三條 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委托具有資產評估資格的評估機構依法對包括土地使用權在內的資產進行評估。評估價值須經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確認。第十四條 實行承包或租賃經營的國有企業產權在承包或租賃期內需轉讓的,應當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辦理解除承包或租賃經營合同手續後,方可進行轉讓。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轉讓;

(壹)產權有爭議的;

(二)產權的處分權有限制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