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交通事故二級十級傷殘的計算標準為:
(1)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兩次十級傷殘的,壹般以12%賠償較為合適;
(2)有兩個等級的傷殘,只計算最高等級的傷殘補償指數,其他等級的傷殘按附加指數而不是相應的傷殘補償指數計算。
2.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
工傷職工被鑒定為七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1)由工傷保險基金根據傷殘等級支付壹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12個月,八級傷殘10個月,九級傷殘8個月,十級傷殘6個月;
(二)勞動合同期滿,或者勞動者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二、不同意交通事故傷殘鑒定結論?
交通事故當事人對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選擇的救濟方式包括申請重新鑒定並通過質證予以排除,或者降低傷殘鑒定結論的證明力。
重新評估的情況如下:
1.對當事人自行委托的傷殘鑒定結論,對方當事人可以不認可,申請重新鑒定;
2.雙方協議的鑒定結論或法院指定的鑒定機構的鑒定結論。
(1)評估機構或評估師不具備相應的評估資質;
(二)鑒定程序嚴重違法的;
(三)鑒定結論明顯不足的;
(4)經過質證,確定鑒定結論不能作為證據使用,以此類推,壹方當事人可以申請重新鑒定。
瑕疵鑒定結論可以通過補充鑒定、重新質證或者不完全質證解決的,不予重新鑒定。
對鑒定結論有異議,但因專業知識有限,無法找到適當理由的,可以要求作出鑒定結論的鑒定人出庭質證,也可以委托新的具有專門知識的專家出庭質證鑒定人。通過上述方式對評估結論進行充分質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