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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政府201085號文件具體內容是什麽?謝謝妳。

市政府關於加強和改善崇川區、港閘區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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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10-11-16 13:33:09字體:[大中小]

鄭桐發[2010]85號2010 10 6月19

崇川區、港閘區人民政府,市直有關部門和單位:

為完善崇川區、港閘區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努力從根本上解決兩區被征地農民安置保障問題,維護被征地農民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公平,為轉型發展和全面推進基本現代化新征程創造更加和諧穩定的環境,市政府第46次常務會議就加強和改善崇川區、港閘區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提出以下意見:

壹、充分認識保障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的重要性和緊迫性。

近年來,我市各級黨委、政府高度重視失地農民的保障和安置工作,著力解決失地農民的基本生活和養老問題,總體上取得了較好的成效。但是,隨著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的不斷提高和城市化、工業化進程的加快,失地農民的安置和保障出現了壹些新情況、新問題。主要表現為:失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有待進壹步完善,各地失地農民保障政策差異較大;村組集體經濟在保障失地農民基本生活方面沒有發揮足夠的作用。如果這些問題得不到及時解決,將對失地農民的長遠生計和社會的長期穩定產生負面影響。

失地農民是城市化進程中形成的壹個特殊群體,他們為城市化做出了巨大貢獻。保障這壹群體的基本生活,讓他們享受到改革發展的成果,不僅是失地農民的迫切願望,也是各級黨委政府義不容辭的責任。做好這項工作,關系到被征地農民的切身利益,關系到改革發展穩定的大局,關系到黨和政府在人民群眾中的形象和威信。這項任務意義重大,影響深遠。各地各部門要進壹步統壹思想,充分認識做好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從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以人為本、講政治、重大事的高度,自覺把這項工作擺在重要位置。

二、完善崇川區和港閘區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加強和完善崇川區、港閘區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要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針對我市當前被征地農民保障中的薄弱環節,從體制機制層面進行科學規劃和統籌考慮,完善被征地農民保障體系,力爭通過兩到三年的努力,將崇川區、港閘區所有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包括今後新增被征地農民)納入“制度學”。

各級各部門要把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作為全市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放在與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新農保”同等重要的位置。建立獨立的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籌集、發放和管理制度,實行封閉運行。區財政設立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專戶,專款專用。根據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使用計劃,將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定期納入區勞動保障部門支出賬戶。要嚴格按照社會保障基金管理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要求,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保障基金挪作他用,確保基金安全。之前已經挪作他用的,要制定計劃,限期收回,並按規定結清占用資金利息。

鼓勵和引導被征地農民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做好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和城鎮企業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與“新農保”制度的銜接。具體辦法由市人保部門制定。被征地農民在醫療保險和就業政策上享受與城鎮居民同等的待遇。

三、統籌解決崇川區和港閘區歷史遺留的失地農民保障問題。

協調解決不同歷史階段崇川區、港閘區被征地農民安置保障中的遺留問題。

(壹)基本生活保障階段(2004年以來)。按照應保盡保的要求,引導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返還原個人賬戶資金,回歸基本生活保障體系,免收征收期間產生的資金利息。原個人賬戶資金全額返還的,個人賬戶可以用沖減規定年齡段享受的生活補助和養老金後的余額重新建立。壹次性歸還原個人賬戶資金確有困難的,可以分期歸還,但首次歸還壹般不低於原資金總額的50%,分期歸還時間壹般不超過三年。分期返還期間,不享受基本生活補助。待返還資金全部到位,結余設立後,妳按正常標準享受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補助。

(2)貨幣安置階段(1999至2003年)。允許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進入基本生活保障體系,參照市政府[2004]10號文件精神享受相關政策。已領取征地補償安置費的,允許退回原安置補助費和70%的土地補償費,建立基本生活保障資金個人賬戶。對沒有落實具體安置人員的,要盡快評估,退還安置補助費和70%的土地補償費,建立基本生活保障資金個人賬戶。

(3)在勞動力安置階段(1979到1998)。按現行制度不變,並實現與基本生活保障人員類似的待遇。

為確保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穩定、安全、可持續運行,市政府決定籌集6億元,市、區財政各承擔土地出讓收入的50%。從今年開始,分6年籌集,年收益1億元。其中,區財政部分從市財政劃分的土地收益中直接劃轉至區內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專項賬戶;市融資部分根據本區被征地農民的實際情況,劃撥至本區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專項賬戶。原市財政每年給的專項補助自然取消。

四、探索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的正常增長機制。

積極探索適應全市經濟增長和城鄉居民收入增長的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正常增長機制。調整期限和增長幅度應與其他基本生活保障線相協調,具體標準由各區提出,報市人保部門批準。

(壹)盤活失地農民保障資金,確保保障資金保值增值。通過購買國債、銀行存款等方式,保證資金的保值增值,提高資金收益率。

(二)大力發展村級集體經濟,不斷增強集體經濟對提高保障水平的支撐作用。發展村級集體經濟是保障農民保障水平正常增長的有效途徑。要加快社區集體資產股份合作制改革,促進現有村資產保值增值。在完成團級社區股份制改革的基礎上,各村成立村級社區股份合作社,各街道成立社區股份合作社聯合社,大力整合合作社資產和集體資源,壯大社區股份合作經濟。大力發展村級集體經濟,為被征地農民保障資金的正常增長提供更多的資金來源。要繼續認真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關於加快發展村級集體經濟的意見》(綜發〔2009〕9號),研究制定實施細則。

五、加強對崇川區和港閘區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組織領導。

做好崇川區、港閘區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涉及面廣、政策性強、意義深遠、責任重大。各級黨委和政府要進壹步加強組織領導,紮實推進,確保各項措施落到實處,取得實效。

(壹)建立健全組織領導機構。市政府成立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領導小組,由主要領導任組長,分管國土和農村工作的領導任副組長,市農辦、國土、財政、人保、規劃、監察、民政、公安、審計、信訪等部門主要負責同誌為成員。領導小組負責研究確定保障全區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的政策措施,研究協調相關重大問題,對全區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進行檢查、督促、指導和考核。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設在市農辦,牽頭日常工作。各區要建立相應的組織領導機構。

(二)明確區、市相關部門的職責。區政府始終負責轄區內失地農民保障工作,確保失地農民保障制度落實到位、政策落實到位、資金籌集到位、保值增值到位,確保失地農民生活補助和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市農辦負責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指導和監督,指導村級集體資產保值增值的運營和管理;國土部門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提出征地補償標準,負責支付征地補償費和被征地農民保障資金;財政部門負責保障資金的管理和監督,督促被征地農民及時將保障資金落實到位,實現保值增值;審計部門應當每年對被征地農民基礎養老金的籌集和發放情況進行審計,並將審計情況向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領導小組報告;人保部門負責將被征地農民保障納入整個社會保障體系,研究制定相關政策,指導督促被征地農民保障體系建設和基金管理,促進被征地農民就業;監察部門負責被征地農民保障政策的落實和工作監督;區政府和規劃國土部門負責落實村莊發展留地政策;信訪部門要做好相關接待和宣傳解釋工作。

(3)加強組織推進、督導考核。根據年初計劃,定期檢查和年終考核,各區及相關部門要根據各自職責向市政府提交年初工作計劃,並定期向市政府報告被征地農民保障制度運行情況和履職情況;每年年初,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領導小組要研究確定目標,分解任務,制定考核辦法;定期組織對片區政策落實、工作進展、資金運作等情況進行監督,及時研究解決存在的問題;年終進行績效考核,總結推廣經驗,落實獎懲措施。

(4)完善基礎工作。建立和完善被征地農民基礎信息平臺和信息發布及查詢平臺。采取“壹卡通”、“壹折通”等支付方式,方便被征地農民領取保障金。

(五)切實加強宣傳引導。兩區及相關部門要認真落實相關政策,做好詳細的宣傳解釋工作。要通過各種媒體和形式進行廣泛宣傳,讓被征地農民了解參加基本生活保障的重要性,增強他們參加基本生活保障的積極性和主動性。

崇川區和港閘區應制定統壹的操作規程和管理程序。兩區及相關部門要根據本意見制定具體實施細則和操作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