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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現在鄉鎮與以前的人民公社有何異同

壹、相同點

1、地位方面

兩者都是社會主義基層機構組織,都受到縣人民政府的領導,公社的社長就相當於鄉長。

2、職能方面

兩者都是面向最基層的群眾組織,都具有國家行政管理職能,為基層群眾提供各方面的指導與服務。

3、遵守的準則方面

兩者的各級組織,都必須執行國家的政策和法令,在國家計劃指導下,因地制宜地、合理地管理和組織生產。

無論在人民公社還是在鄉鎮中,中國***產黨的各級組織,必須同群眾密切聯系,有事同群眾商量,傾聽群眾意見,在人民公社各級組織中起領導作用和核心作用。

二、不同點

1、性質不同

人民公社是政社合壹的組織,是我國社會主義社會在農村中的基層單位,又是我國社會主義政權在農村中的基層單位。它在壹個很長的歷史時期內,是社會主義的互助、互利的集體經濟組織,實行各盡所能、按勞分配、多勞多得、不勞動者不得食的原則。

而鄉鎮是實行政社分開原則,鄉鎮是我國最基層的行政機構。壹頭連著城市,壹頭連著農村,在農村乃至整個國家經濟社會發展中發揮著基礎性作用,它是黨和政府聯系人民群眾的紐帶。

2、下級管理組織不同

人民公社的基本核算單位是生產隊。根據各地方不同的情況,人民公社的組織,可以是兩級,即公社和生產隊,也可以是三級,即公社、生產大隊和生產隊。後經多次調整,1962年以後,絕大多數人民公社實行了“三級所有,隊為基礎”的制度。各生產大隊、生產隊受公社管理。

而鄉鎮的人民政府執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決議和上級國家行政機關的決定和命令,治理本行政區域內的行政工作”,“農村按居住地設立的村民委員會是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鄉鎮管理各村或社區等基層群眾自治組織。

3、作用不用

人民公社極大促進了當時農業的發展。國家采取通過人民公社體制優勢實施“以農養工”和“用農民集體力量建設農田水利基礎設施”的策略,順利實現了依靠農業積累建立工業化基礎,以集體優勢建成了壹大批農田水利基礎設施。工

鄉鎮在農村乃至整個國家經濟社會發展中發揮著基礎性作用,它是黨和政府聯系人民群眾的紐帶,且結束了人民公社對生產力發展的束縛。

擴展資料

人民公社改為鄉鎮的歷史背景

1958年初毛澤東同誌正式提出農業生產合作社要實行小社並大社的主張,到1958年10月底,全國農村已基本實現了人民公社化。國家采取通過人民公社體制優勢實施“以農養工”和“用農民集體力量建設農田水利基礎設施”的策略,順利實現了依靠農業積累建立工業化基礎。

然而隨著時間的推移,人民公社化的弊端逐漸顯現,長期執行壹種甚至僵化的體制,導致人民群眾的生產積極性不高,社會生產力受到極大的束縛。

1978年12月,黨十壹屆三中全會以後,隨著農村家庭承包制的普遍實行,人民公社體制逐漸開始解體。1982年12月,憲法規定“鄉、民族鄉、鎮設立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政府”,“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執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決議和上級國家行政機關的決定和命令,治理本行政區域內的行政工作”,“農村按居住地設立的村民委員會是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從此確立起“鄉政村治”體制模式。

到1985年,人民公社全部解體,鄉鎮重新成為我國最基層的政權組織。縣和鄉上下級關系的形成,主要是通過政府部門,即“條條塊塊”雙重領導的“七站八所”來推動,其中“所”的性質是政府機構,“站”的性質是行政性事業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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