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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企業補充醫療保險暫行辦法

壹.壹般原則

第壹條根據《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條例》和《北京市企業補充醫療保險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制定《中國國際技術智力合作公司補充醫療保險規定》(以下簡稱《規定》)。中國國際技術智力合作公司補充醫療保險(以下簡稱“補充醫療保險”)報銷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和大額醫療互助基金負擔範圍以外的基本醫療範圍內的門診(急診)和住院醫療費用。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與中國國際技術智力合作公司(以下簡稱“CIIC”)簽訂合同並選擇本補充醫療保險(具體投保方案及報銷標準見合同附件)、外資企業及其他企業、組織或團體(以下簡稱“用人單位”)的中國籍員工(以下簡稱被保險人),年齡範圍為65438+。不包括CIIC個人委托備案的人員、退休人員和在上述機構工作的外籍人員。

退休人員在基本醫療保險的基礎上,享受北京市建立的統壹的退休人員補充醫療保險。外籍人士可在商業保險公司參加CIIC投保的綜合意外醫療保險。

雇主需要為所有符合保險要求的員工投保。同壹用人單位的所有職工享受相同的補充醫療保險計劃。

第三條被保險人在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和大額醫療互助基金的基礎上,方可參加本補充醫療保險。參保人在參加本補充醫療保險前已患下列重大疾病或住院治療,且處於全休或半休期的,將不適用本補充醫療保險的責任。被保險人應如實告知既往重大疾病史,並承擔不如實告知的責任。

重大疾病包括:惡性腫瘤、心臟病(功能障礙二級以上)、心肌梗死、癌癥、白血病、高血壓(二級以上)、肝硬化、慢性阻塞性支氣管疾病、腦血管疾病、慢性腎臟病、主要器官轉移、糖尿病、再生障礙性貧血、先天性疾病、精神病或精神分裂癥、癲癇、特定傳染病、艾滋病、性傳播疾病等。

在本補充醫療保險生效後90天內在CIIC首次指定或認可的醫療機構發生的醫療費用予以報銷,該費用的報銷按照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的規定執行。

二是補充醫療保險費的繳納

第四條與CIIC簽訂合同並參加補充醫療保險的用人單位,應及時提交參保材料,按時足額繳納管理費(含補充醫療保險費)、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北京市生育保險費。

第五條醫療費用和生育費用因未按時足額支付,不能在醫保中心報銷,補充醫療保險不予支付。

三、補充醫療保險報銷範圍和內容

第六條補充醫療保險的報銷範圍和內容與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完全相同。參保人員的醫療費用應當符合本市規定的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目錄和服務目錄。基本醫療規定的自費項目或自費補充醫療保險不予報銷。

第七條參保人員門診(急)診和住院醫療費用經基本醫療保險和/或大額醫療互助基金報銷後,補充醫療保險按照與用人單位約定的補充醫療保險方案規定的報銷比例、起付線、限額等標準予以報銷。

第八條根據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合同,生育費用(包括壹般住院費、檢查費、手術費、接生費、藥費等。、自費藥品和自費項目除外)符合國家和政府有關計劃生育規定的女職工,按北京市生育保險等有關規定報銷,生育保險和補充醫療保險合計報銷限額為8000元(合同另有規定報銷限額的,按約定辦理)。

第九條根據與用人單位的合同約定,參保人有壹個符合國家計劃生育規定、具有中國國籍的18周歲以下獨生子女(含雙胞胎或多胞胎),醫療費用按50%的比例報銷,報銷項目及上限金額按合同約定執行。孩子需要到縣級以上醫院(二級)或公立兒童醫院就醫。參加北京市學生兒童大病醫療保險的子女,在北京市學生兒童大病醫療保險結算後,由補充醫療報銷。

兒童報銷按照《基本醫療保險條例》、《北京市公費醫療管理條例》、《北京市學生兒童大病醫療保險條例》、《慈智公司兒童用藥目錄》等政策文件規定執行。兒童就醫要符合每年壹個地方的原則(以兒童在壹個自然年度內第壹次報銷的地方為準)。

第十條根據與用人單位的合同約定,參保人繳納補充醫療保險費滿壹年後,每人每年可在CIIC指定的體檢中心享受壹次體檢,CIIC將為參保人提供相應的體檢服務。被保險人體檢後,如有問題需要復查,費用自行承擔。中智為被保險人建立健康檔案,體檢結果將作為審核被保險人報銷單據的參考。

Cic可以在高端體檢中心提供專項體檢服務。用人單位可以從Cic指定的幾個體檢中心進行選擇,體檢項目可以自己選擇。費用根據體檢中心的報價收取。

第十壹條參保人員及其子女在壹個補充醫療年度內無醫療費用(含生育和計劃生育費用)的,可在補充醫療年度結束後三個月內向CIIC職工健康服務中心提出申請,經審核符合條件的,可領取健康獎勵費。

第十二條下列情況的醫療費用,本補充醫療保險不予支付:

(壹)基本醫療保險規定以外的自費藥品;

(2)與診斷不符的藥品費用;

(三)在本人定點醫療機構以外的醫療機構門診和住院的全部醫療費用;

(四)不符合或者超過基本醫療保險報銷範圍和標準的醫療費用;

(五)交通事故、醫療事故和其他意外事故造成的壹切醫療費用;

(六)因吸毒、打架鬥毆等違法行為引起的壹切醫療費用;

(七)自殺、自殘、酗酒等引起的壹切醫療費用。;

(八)在境外(含臺灣、香港、澳門)發生的壹切醫療費用;

(九)在特需門診就醫和在特需病房住院的全部醫療費用;

(十)診治不孕癥的全部醫療費用、孕前檢查的全部醫療費用和預防性用藥的全部醫療費用;

(十壹)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應當由個人支付的醫療費用。

四、補充醫療保險的報銷方式

第十三條本補充醫療保險以基本醫療先行支付為原則。在壹個自然年度內,參保人因患病超過基本醫療保險起付標準進行門(急)診或住院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由基本醫療保險先行報銷。補充醫療保險憑醫保中心出具的分段單和醫院出具的原始單據復印件或分段醫療費用票據、明細清單、診斷證明原件,對職工在基本醫療保險範圍內按比例支付的醫療費用進行報銷。結算年度與基本醫療保險同步(按自然年度)。

第十四條參保人員門診(急)診醫療費用年末未超過基本醫療保險起付標準的,在年末至次年第壹季度憑醫療費用原始單據、醫療保險專用處方、門診病歷、費用明細清單等原始資料,由補充醫療保險報銷;補充醫療保險報銷後當年發生的醫療費用,補充醫療保險不予報銷。

第十五條參保人員住院醫療費用應在出院後壹個月內到CIIC辦理報銷手續。符合國家計劃生育規定的女職工生育費用,在生育後三個月內到CIIC報銷。員工子女醫療費用可在當年內隨時報銷。

第十六條參保人員應當按照基本醫療保險的規定提供相關報銷材料。報銷材料不符合基本醫療要求的,補充醫療保險不予支付。

第十七條藥品費用報銷以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金額為準:急性病不超過三天,慢性病不超過七天,開三盒或三盒外用藥。當劑量超過規定劑量時,超出部分由被保險人支付。開的藥要和治的病相符。如有不符,所有醫療費用不予報銷。

第十八條在外地工作並參加當地基本醫療保險的參保人員,門診(急)診和住院費用報銷時,由當地基本醫療保險先行報銷,然後持材料到CIIC辦理補充醫療報銷手續。如果當地基本醫療保險不報銷門急診費用,可以隨時交給CIIC進行補充醫療報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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