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算外資金的範圍包括:
(壹)政府性基金;
(二)行政事業性收費;
(三)用於鄉(鎮)政府開支的鄉自籌和鄉統籌資金;
(四)經國家批準發行彩票募集的基金;
(五)以政府名義接受的捐贈資金;
(六)主管部門按規定或者經批準從所屬單位集中的資金;
(七)其他按省人民政府規定應當納入預算外資金管理的財政性資金。第四條 預算外資金實行政府調控、財政管理、量入為出、收支兩條線的管理原則。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本級預算外資金的結余,除法律、法規規定不能統籌的專項資金外,可統籌調劑使用。第六條 縣級以上財政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預算外資金管理的主管部門,其主要職責是:
(壹)貫徹有關預算外資金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制定預算外資金具體管理辦法;
(三)審核、匯總、編報預算外資金收支計劃和決算;
(四)管理和監督檢查預算外資金的收支活動;
(五)糾正下級財政部門和同級預算外資金收支單位主管部門有關預算外資金管理不適當的規定;
(六)依法查處違反預算外資金管理規定的行為。第七條 部門和單位應當加強內部預算外資金管理,其預算外資金收支活動實行統壹核算。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舉報預算外資金收支活動中的違法和違紀行為。第二章 收入管理第九條 除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外,設立和確定其他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和標準,實行中央和省兩級審批管理制度。具體審批程序按照《浙江省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條例》執行。第十條 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的政府性基金外,設立新的地方政府性基金,由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請,報國務院或者財政部審批。第十壹條 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項目和標準需要調整、變更或者撤銷的,應當按照原批準的權限和程序辦理。第十二條 部門和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國務院、省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規定的項目、範圍、標準收取和提取預算外資金,嚴禁自立收費項目、擴大收費範圍、提高收費標準。
各項預算外資金的減收、免收、緩收,必須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財政部門的規定辦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決定減收、免收、緩收預算外資金。第十三條 預算外資金分為省、市、縣(市、區)、鄉(鎮)級收入。確需分成的收入項目,其分成比例由省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確定,重要的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除法律、法規規定外,上級部門或者單位不得違反規定調用屬於下級的預算外資金,下級部門或者單位不得擠占、截留應當上繳的預算外資金。第十四條 預算外資金的收取,應當實行票款分離。票款分離具體管理辦法由省財政部門制定。其中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款分離具體管理辦法由省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確實不能采取前款規定的票款分離辦法收取預算外資金的,經同級財政部門批準,可以由部門和單位直接收取,定期集中上繳同級財政預算外資金專戶(以下簡稱財政專戶)。但在部門和單位內部應當實行開票和收款相分離。第十五條 部門和單位不得將預算外資金賬外設賬、坐收坐支、私設“小金庫”和公款私存。禁止將預算內資金轉為預算外資金。第三章 支出管理第十六條 部門和單位應當加強對預算外資金支出的管理,嚴格執行預算外資金收支計劃或者部門預算,按照規定和批準的用途使用預算外資金,不得自行擴大支出範圍和提高開支標準。第十七條 部門和單位需要用預算外資金投資基本建設項目的,項目按基本建設程序報批,經費按預算管理程序報批。財政部門按預算外資金計劃和工程進度核撥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