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具有個人特殊性,社保不能轉移,但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等社保中的個人賬戶可以繼承。職工在退休年齡前死亡的,配偶只能繼承個人的余額,單位繳納的部分是公共部分,按規定不能繼承,也不能繼承社會保險的報銷權。職工退休後死亡的,只能取出賬戶余額,由其配偶和其他繼承人繼承,也可以壹次性領取個人賬戶的壹部分,領取喪葬撫恤金。壹般情況下,在達到退休年齡之前,是不能退出社保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的。個人死亡的,可以由繼承人註銷社保賬戶。
繼承按以下順序進行:
1,第壹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2、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3.繼承開始後,第壹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第壹順序沒有繼承人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4.“子女”壹詞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5.“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6.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收養的兄弟姐妹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綜上所述,社保具有個人特殊性,所以社保不能轉移,但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等社保中的個人賬戶可以繼承。職工在退休年齡前死亡的,配偶只能繼承個人的余額,單位繳納的部分是公共部分,按規定不能繼承,也不能繼承社會保險的報銷權。職工退休後死亡的,只能取出賬戶余額,由其配偶和其他繼承人繼承,也可以壹次性領取個人賬戶的壹部分,領取喪葬撫恤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三條
社會保險制度堅持廣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的原則,社會保險水平應當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第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和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的繳費情況。
第十四條
個人賬戶不得提前支取,記賬利率不得低於銀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稅。個人死亡的,個人賬戶余額可以繼承。
第十七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前因病或非因工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傷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二十二條
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留下的個人合法財產。
依照法律或者遺產性質不能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