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基金會的特點
1,公益
2.非營利組織
3.非政府性質
4.資金信托
二、基金會的功能
1,可用於大型社會公益以自願方式聚集。據不完全統計,到20世紀末,美國的基金資產總額為4800億美元,每年向社會提供的資金高達300億美元,共有5.6萬個基金會。據不完全統計,歐洲國家的基金多達65438+萬只,中國發展中國家也有大量基金。
2.基金會的宗旨是為全人類的未來服務。為了實現更美好社會的夢想,基金會需要思考自己,實現自身發展的壹次創新。
3.基金會是以法人為主體的制度模式,可以比其他非營利組織籌集更多的資金,使現代基金會具備可持續發展的能力,以適應新的社會需求和時代變化。
4.基金會是公民社會發展的推進器。公民社會強調每個人獨立行動的能力。基金會改變了傳統的社會結構和財富結構,不僅促進了社會財富在政府和企業部門之外的聚集,而且通過基金會的公益運作,將社會資源的控制權交給公民代表,將分散的公民意誌集中起來,將公民權利歸還到公民手中,促進了公民社會的發展。
三、成立基金會,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壹)為特定公益目的設立的;
(二)全國性公募基金會原始基金不低於800萬元,地方性公募基金會原始基金不低於400萬元,非公募基金會原始基金不低於200萬元;原始資金必須是收到的錢;
(三)有規範的名稱、章程、組織機構和與其活動相適應的專職人員;
(四)有固定住所;
(五)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法律依據:
基金會管理條例
第三條基金會分為公募基金會(以下簡稱公募基金會)和非公募基金會(以下簡稱非公募基金會)。按照募集的地域範圍,公募基金會分為全國性公募基金會和地方性公募基金會。
第四條基金會必須遵守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不得危害國家安全、統壹和民族團結,不得違背社會公德。
第五條基金會按照章程從事公益活動,應當遵循公開透明的原則。
第六條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是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