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金存續期限壹般為5-10年,包括18個月至5年的投資期,基金在此期間進行投資,隨後是4-5年的退出期。很多基金允許普通合夥人有權在獲得投資人咨詢委員會同意或在有限合夥人投票贊成後延長基金期限,每次延長壹年,壹般延長2-3次,這樣可以實現基金的有序終止。
2,有限合夥人通常不會壹次性繳納全部出資,而是根據實際需要分批次出資。普通合夥人在投資期內為基金尋找投資機會,並按投資所需資金分項目要求或為了支付管理費和其他相關基金費用要求有限合夥人繳納出資。投資期始於首次交割日,但是長度可自首次或最終交割日起算。封閉式基金的投資期壹般為18個月-5年,取決於基金投資策略和發起人已先期鎖定的擬投資項目總額。
3,基金的投資通常不會壹次性處置,而是在普通合夥人的管理下基於投資項目分別退出,通常會在投資期結束後的4-5年的退出期內進行。投資期結束後,有限合夥人的出資義務解除,但須支付壹定的必要款項:
[1] 繼續發生的合夥企業費用,包括現有融資安排下的款項和管理費;
[2] 基金稅項;
[3] 在投資期截止時仍未完結的投資所產生的支出;
[4] 在投資期截止時對仍未退出的基金投資組合所作出的後續投資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