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6月24日發布+65438)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了規範中國博士後科學基金(以下簡稱基金)的工作,充分發揮基金在培養博士後研究人員創新能力和科學研究能力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據《中國博士後科學基金章程》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國家設立中國博士後科學基金,旨在資助具有創新能力和發展潛力的優秀博士後研究人員,促使他們在科學研究中完成創新性研究,迅速成長為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需要的各類復合型、戰略性、創新型人才。
第三條經費主要來自中央財政撥款,納入中央財政年度預算。接受國內外各類機構、團體、單位或個人的捐贈。鼓勵各地區、各部門、各站提供配套資金。
第四條基金資助對象通過專家評審確定,堅持科學、公平、競爭、擇優的評審原則。
第二章籌資方式
第五條中國博士後科學基金資助在站博士後研究人員的研究工作。基金支持的形式分為壹般支持和特殊支持。壹般性資助是啟動或補充博士後研究人員從事自主創新研究的研究經費;專項資助對象為在站期間取得重大科研成果、研究能力突出的博士後研究人員。
第六條中國博士後科學基金會(以下簡稱“基金會”)在博士後進站人數的計劃規模內,提供當年進站人數的三分之壹左右,按照資助比例確定資助金額。資助強度分為5萬元和3萬元兩個檔次。對從事基礎研究、原始創新研究、公益研究以及中西部等艱苦邊遠地區的博士後研究人員給予適當補助。
第七條基金給予壹次性資助65438萬元以上,作為專項支持。
第三章組織領導
第八條基金會在人事部的領導下,負責博士後科學基金的評審、跟蹤和日常管理。
第九條中國博士後科學基金理事會審議年度預算和年度資助計劃,聽取秘書長關於預算執行和計劃完成情況的報告,對基金資助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十條秘書長負責組織制定基金年度預算和年度資助計劃,組織基金資助評估,向基金理事會提交年度預算、計劃和報告,簽署基金資助相關文件。年度預算經基金會理事會批準後,由人事部報送財政部,年度資助計劃報人事部審批。
第十壹條秘書長辦公室負責審核表面資助專家的評審結果,並根據評審結果提出資助人員名單。秘書長辦公室負責審核專項資助的專家評審結果,根據評審結果提出資助人員名單,報基金會理事會批準。壹般支持和特別支持的評估結果經公示後報人事部備案,並由基金會公布。
第四章申請和審查
第十二條申請資助的博士後研究人員必須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較高的學術水平和較強的科研能力;申報評審的項目應具有基礎性、原創性和前瞻性,具有重要的科學意義和應用價值。
第十三條申請者必須是在站博士後研究人員。博士後研究人員從入站到半站期間可以多次申請壹般資助,每個站只能獲得壹次壹般資助;博士後研究人員在站滿8個月後可以申請專項資助,每個站只能獲得壹次專項資助。獲得壹般資助的博士後研究人員,也可根據其資助科研項目的需要申請專項資助,特別優秀者可優先獲得專項資助。有專項經費資助的博士後研究人員可根據研究工作需要延長在站時間。
第十四條博士後研究人員申請申報項目的基金資助,應當自行承擔。申請材料的內容應當真實可靠,不得弄虛作假。
第十五條博士後研究人員申請壹般資助,首先由個人提出申請,經專家推薦和設站單位審核,簽署意見並報基金會;博士後研究人員申請專項資助。壹是個人申請,經專家推薦,所在單位審核後,向基金會推薦候選人。
第十六條基金資助的同行專家評審,評審專家按學科分類。現場資助采用專家函評審形式,專項資助采用專家函評審與參與評審相結合的形式。
第十七條評審專家對申請人的研究基礎、研究方法、研究思路、經費預算、創新能力等進行分析判斷,評價具有發展潛力和創新能力的博士後研究人員予以資助。
第十八條建立嚴格的專家評審制度,嚴格評審紀律,實行回避制度、保密制度和公示制度。
第十九條申請人有剽竊、弄虛作假等違反學術道德和知識產權規定行為的,不予資助;已經取得補貼的,應當撤銷補貼,收回已撥付的補貼資金,並予以通報。
第五章使用管理
第二十條資助對象應當嚴格按照批準的資助預算核定的用途、範圍和開支標準使用。
第二十壹條資助經費的支出範圍包括科學研究所必需的儀器設備、實驗資料、出版/文獻/信息傳播/知識產權事務、會議費、差旅費、專家咨詢費、國際合作與交流費、勞務費等費用。用於支付參與研究過程的相關人員(如在校研究生)和無工資收入的臨時員工的勞務費不得超過資助總額的30%。
第二十二條駐站單位應當對補助資金單獨建帳,代為管理,並對補助資金的使用進行審查和監督。
第二十三條博士後研究人員離站時,資助款余額由基金會收回,基金會按照財政部關於結余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受資助人因各種原因中途退站的,設站單位應當及時清理賬目和資產,編制財務報告和資產清單,按程序上報基金會。贈款余額從基金會收回,用贈款購買的資產歸還給電臺單位。
第二十五條基金會應當對資助資金的使用和管理進行監督檢查,評估資金的使用效益,跟蹤受資助者的成長。受資助的博士後研究人員出站時應向設站單位提交資助總結報告。設站單位應當每年向基金會提交贈款使用效益報告。
第二十六條資助對象在公開發表其資助成果時,應標明“中國博士後科學基金資助項目”。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解釋權屬於中國博士後科學基金會。
第二十八條本規定實施後,現行的《中國博士後科學基金條例》即行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