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個醫療年度內,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住院最低起付標準為:壹、二、三級醫院第壹次200元、400元、800元,第二次減半,第三次不設最低起付標準。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額提高到6萬元。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中,使用“乙類”藥品的費用和支付部分費用的診療項目,個人自付15%,使用進口醫用材料自付20%。
在職職工醫保報銷比例:
1.在醫院門急診就診後,1800元以上的醫療費用可報銷,報銷比例為50%;
2.如果是70歲以下的退休人員,1.300元以上的費用可以報銷,報銷比例為70%;
3.退休人員70歲以上的,1.300元以上的費用80%可以報銷。
無論何種人群,門急診醫療費用最高支付限額為2萬元。
壹個年度內住院費用首次由基本醫療保險支付時,職工和退休人員最低支付額均為1300元。
而第二次及以後的住院醫療費用,起付標準按50%確定,為650元。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壹個年度最高支付限額(住院費用)目前為7萬元。
住院報銷標準與被保險人居住的醫院級別有關:
如果住在三級醫院。
1,從起付標準到30000元,職工自付15%,也就是報銷85%;
2、30000元至40000元,職工個人繳費10%,報銷90%;
3、超過最高支付限額4萬元的部分,95%可以報銷,只要員工自付5%;
4.退休人員繳納比例為職工繳納比例的60%。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十九條參保人員的醫療費用應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直接結算。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異地醫療費用結算制度,方便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