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為規範我市燃料電池汽車市級財政補貼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佛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佛山市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燃料電池汽車是以車載燃料電池裝置產生的電力為動力的汽車。燃料類型包括氫氣、甲醇、天然氣等。本辦法所稱燃料電池汽車僅限於氫燃料電池汽車。車輛類型包括客車、公共汽車和卡車。
第3條補貼範圍
2017 65438+10月1至2020年4月22日,在我市購買或直接從廠家購買的燃料電池汽車,在我市依法首次註冊登記,符合我市補貼條件)。
第四條補貼標準
在中央財政專項資金補貼的基礎上,我市按照中央財政對自行車補貼金額的100%確定燃料電池汽車地方補貼標準。
各級政府對車輛購置的補貼總額不得超過車輛銷售價格的60%;
補貼總額高於車輛銷售價格60%的,按車輛銷售價格60%扣除上級補貼後,按比例計算市、區財政補貼額度。
補貼標準和技術要求按車輛取得行駛證之日對應的政策執行:
2017、10月1、2月1期間,按照《關於調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的規定執行國家補貼標準;
2018年2月至2019年3月25日,國家補貼標準按照《關於調整完善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執行;
2019年3月26日至2020年4月22日,國家補貼標準按照《關於進壹步完善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規定的過渡性補貼標準執行。
第五條補貼申報的主體和責任
申請主題:
我市燃料電池汽車市級財政補貼對象原則上為燃料電池汽車消費者,申報主體為消費者。汽車生產企業、銷售企業銷售燃料電池汽車時按照扣除地方財政補貼金額後的價格與消費者進行結算的,申報主體為整車生產企業或銷售企業,經核實後,由企業墊付的補貼資金按程序撥付給整車生產企業或銷售企業。
報告主體責任:
1.申請人應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並配合政府有關部門進行監督檢查。
2 .汽車生產企業和銷售企業應對所銷售產品的壹致性和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如實提供我市銷售車型的國家補貼情況。
第六條申請車輛補貼應具備的條件
列入工業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輛目錄,可獲得國家補貼;
在我市首次註冊且未辦理異地轉移的,申請地以業主企業註冊地或業主身份證地址所在地為準。
車主為企業時,車輛累計行駛裏程達到2萬公裏。
安裝使用符合國家和省有關標準的車載終端、衛星定位車輛行駛記錄儀等遠程監控設備,按規定接入政府或生產企業建立的監控平臺。
第七條補貼申請材料
當報告實體是消費者時,它必須提供:
1.佛山燃料電池汽車市級財政補貼資金申請表;
2.申請政府補貼承諾函;
3車主營業執照或車主身份證、車輛買賣合同、購車發票、行駛證、銀行卡;
4.車輛應取得國家補貼標準的證明材料;
5.車主為企業時,還要求提供車輛裏程證明材料。
申報單位為車輛生產企業或銷售企業時,應提供:
1.佛山燃料電池汽車市級財政補貼資金申請表;
2 .佛山市燃料電池汽車財政補貼確認表;
3.申請政府補貼承諾;
4.申報主體企業營業執照、車主企業營業執照或車主身份證、車輛買賣合同、購車發票、行駛證、銀行卡;
5.車輛應當取得國家補貼標準的證明材料;
6.車主為企業時,還要求提供車輛裏程證明材料。
第八條補貼申請流程
區發改局組織本行政區域內符合條件的申請人開展燃料電池汽車市級財政補貼資金申報工作。
申請人應當按照當年發布的申報通知要求,按照本辦法第七條的規定,通過佛山支持在線申報申報材料。其中,車輛銷售獲得許可後,可根據申請撥付部分補貼資金。原則上不高於地方補貼總額的50%,達到運營裏程要求後全額撥付。
《關於進壹步完善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發布後銷售的有運行裏程要求的車輛,自註冊登記之日起兩年內運行裏程不足2萬公裏的,不予補貼,清算時扣除預撥資金。
第九條基金業績目標
通過資金支持符合要求的燃料電池汽車產品,支持燃料電池汽車在我市的推廣應用,推動我市燃料電池汽車產業高質量發展,保障產業持續健康發展。
第十條資金的分配和發放
佛山市燃料電池汽車財政補貼資金由市、區政府兩級財政資金組成,按照2:8的比例對燃料電池汽車在佛山的推廣應用給予補貼。市發改局結合各區燃料電池汽車推廣實際和市級負擔比例編制資金預算,采用因素法制定下達專項資金分配方案和任務清單。市財政局應當按照規定程序辦理資金發放。
第十壹條資金的審核和支付
各區按照有關規定審批、清算和撥付市級補助資金。區發改局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並按要求將申請材料在佛山支持鏈接和各區網站公示不少於10個工作日。經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按規定程序撥付資金。在完成撥付手續後10個工作日內,將市級補助資金使用情況報送市發改局、市財政局、市審計局。結余資金可由市財政局調劑用於後續年度燃料電池汽車的推廣應用,缺口資金由各區自行解決。市、區應加快落實配套資金,提高資金使用效率,及時足額發放補貼資金。
第十二條監督檢查
市發改局、市交通局、市審計局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對市級財政補貼資金使用和燃料電池汽車推廣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獲得市級財政補貼資金的企業和個人應加強資金使用管理,自覺接受審計、監察部門的監督檢查,嚴格執行財務規章制度和會計核算辦法。
市級財政補助資金實行問責機制,出現下列情況的,按有關規定處理:
1.對騙取補償的申請人,按有關規定納入黑名單管理,追回相應財政補助資金,納入我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統進行聯合懲戒;情節嚴重的,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
2.汽車生產企業或銷售企業提供與工業和信息化部道路機動車生產企業和產品公告不符或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虛假材料和產品的,收回相應的財政補貼資金;涉嫌犯罪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
3.協助申請人以虛報、冒領等方式騙取財政補助資金的政府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
4.根據本辦法第八條第壹款規定,申請人經申請獲得部分補貼資金後,應當在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個月內向發放資金的區發改局申報,並返還相應的財政補貼資金。申請人不主動申報或退回資金的,將按惡意欺詐處理,納入我市征信管理系統進行懲戒。
第十三條信息披露
除涉及保密要求或重大敏感事項的專項資金信息外,按照“誰制定、誰分配、誰使用、誰公開”的原則,公開專項資金的分配、執行、結果等全過程信息。主要包括:
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專項資金申報通知書,包括申報條件、申報範圍、申報主體、審批部門、聯系電話等。
項目計劃,包括申請人、申請金額、安排金額等。
專項資金分配情況,包括資金分配明細項目和支持金額。
專項資金的績效評價、監督檢查和審計結果等。
受理和處理投訴情況,包括投訴和投訴處理情況,以及按規定應當公開的其他內容。
第十四條本辦法由市發展和改革局負責解釋。各區可根據本辦法的有關要求和實際情況,研究制定區級財政補貼實施細則,抄報市發改局、市財政局,並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十五條本辦法實施後,申請人應當在達到補貼條件後2年內申報;本辦法實施前符合補貼條件的,應在本辦法實施後1年內申報。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的,視為放棄補貼資格。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2020年6月165438+10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五年。同時,如因國家和省的政策調整導致不壹致時,按國家和省的政策執行。
附件:
1.佛山燃料電池汽車市級財政補貼資金申請表
2 .佛山市燃料電池汽車財政補貼確認表
3.申請政府補貼的承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