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稅附加、鹽稅特許權使用費、公用事業附加、漁業稅和漁業建設附加、教育費附加、其他附加收入、集中企業折舊基金、集中企業其他資金、預算外企業上繳收入、公房租金收入、電力維護收入、港口配套費和其他未納入預算管理的收入。二。事業單位和行政單位管理的基金
科學實驗收入、勘察設計收入、賓館招待所收入、中專技校收入、高等院校辦學基金收入、中小學費和勤工儉學收入、校辦工廠收入、國有灌區水費、水庫收入、城市規劃設計收入、市政建設公司收入、旅遊收入、房地產經營收入、廣播電視事業收入、社會福利事業收入、政府印刷廠收入、禮堂、劇院、體育館門票出租收入。未繳預算留成收入、車輛管理收入和其他經營收入,以及養路費、監管費、運輸管理費、經營管理收入、市場稅收分成、育林基金和其他行政事業性收費。三、國有企業及其主管部門對專項資金的管理。
基本折舊基金(留成部分)、大修理基金、固定資產折舊收入、企業基金、新產品試制基金、生產發展基金、儲備基金、職工福利基金、職工獎勵基金、“三廢”綜合利用收入、礦山開發延伸費、礦山維護費、鹽田技術改造基金、調節基金、減虧分成、手續費、管理費、服務費以及主管部門和小企業提取的集中專項基金。四、地方主管部門未列入預算的企業收入和專項資金。
屬於地方主管部門的預算外企業收入和基本折舊、大修理基金、固定資產折舊收入等專項資金。第五條各類預算外資金的收費標準、留成比例、支出範圍和標準,必須按照省政府或財政廳規定的制度執行。
預算外資金的使用,除省政府和財政廳另有規定外,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有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自行安排,任何地區和部門不得以任何理由橫向轉移資金。國家規定的專項資金應當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第六條嚴格控制預算外資金用於基本建設。首先由財政部門審核資金來源是否符合國家規定,然後經計劃主管部門批準,列入基本建設計劃。資金存入建設銀行半年後才能使用,建設銀行會按規定監督劃撥。第七條使用預算外資金購買專控商品,必須先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查資金來源,再報“控辦”審批。第八條基本折舊基金按照國務院國發(1985)63號發布的《國營企業固定資產折舊試行條例》的規定使用,不得用於基本建設。對於少數需要與技術改造和基本建設相結合的項目,兩項資金可以壹起使用。但是,企業和企業主管部門應按規定編制固定資產更新改造計劃,並按規定的審批程序經批準後實施。財政部門和銀行要加強監督,幫助管好用好折舊基金,提高使用效率。第九條各企事業單位提取職工福利基金、獎勵基金和工資增長基金,必須按照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核定的比例執行,專款專用,並按規定繳納資本稅或工資調節稅。不準用發展生產發展的預算外資金發放資金、實物和補貼。第十條各部門、各單位必須按照同級財政部門的規定編報預算收支計劃,及時、準確地報送收支執行情況和年度收支決算。財政部門應逐級審核匯總,同時上報當地人民政府,並抄送同級計劃經濟委員會、統計局、稅務局、審計局和工商銀行。第十壹條部門和單位的預算外資金,要按照財政部規定的會計制度,單獨核算,及時記賬、核算、報銷,做到賬賬相符、賬實相符、賬賬相符。第十二條管理好預算外資金,財政、計劃、銀行、審計、稅務等部門的任務相同。各部門要相互配合,密切協作,管理好預算外資金。
各級財政部門和銀行要經常掌握預算外資金收支計劃的執行情況。檢查收入是否正當,支出是否合理,發現問題迅速糾正,及時反映。各級審計、財政、稅務機關要加強對預算外資金的審計監督,對弄虛作假、隱瞞或轉移資金的,要按違反財經紀律論處;觸犯刑律的要追究法律責任。第十三條管理預算外資金,根據實際情況,采取不同的管理措施。
(壹)財政部門主管預算外資金,采取集中統壹管理。根據有關部門的統籌安排,按規定用途合理使用。
(2)行政、事業單位的各種行政性收費和其他預算外資金應存入財政部門的專用賬戶,實行計劃管理、財務審批、銀行監管。即各部門、各單位預算外資金在資金所有權不變、保障各單位使用資金的前提下,存入同級財政部門在銀行開設的“預算外資金專用賬戶”,由財政部門集中管理(養路費由省交通廳統壹上交省財政廳),各單位使用資金匯總後報財政部門審批。各級財政部門專戶儲存的預算外資金不準用於興辦金融機構(少數財政撥款有償使用的除外)和開發公司,未經批準不得用於基本建設投資。
(三)對國有企業及其主管部門管理的各類預算外資金,原則上實行計劃管理和政策引導,即各單位編制預算外資金收支計劃,經主管部門審核匯總,報同級財政部門批準後執行。具體管理辦法,由各地區、各部門本著加強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率和便於資金橫向調劑的原則,結合實際情況研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