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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瑙河外來入侵物種的汙染意味著什麽?

全球淡水資源分析

全球淡水資源形勢不容樂觀,水資源短缺,水質惡化,人類面臨嚴峻挑戰。面對水資源危機,國際社會越來越意識到其嚴重性。世界範圍內掀起了保護水資源的浪潮,並取得了巨大的成就。盡管水資源保護不盡如人意,但有理由相信,通過國際社會和各國的不懈努力,通過國際合作,人類將解決淡水資源問題。在全球保護水資源的背景下,同樣面臨水危機的中國只有加強水資源保護立法,形成有效的水法體系,才能有效應對面臨的問題。

關鍵詞:全球淡水資源保護水法體系

地球上有豐富的淡水資源,但它們遠非取之不盡,而且分布不均。在過去的壹個世紀裏,人口增長、工業發展和灌溉農業的擴大導致了對淡水需求的急劇增加。淡水資源的短缺和水質的惡化嚴重困擾著人類的生存和發展。聯合國秘書長科菲·安南在他的千年報告中指出:“在發展中國家減少疾病和拯救生命,任何措施都無法與向所有人提供安全的水和合格的衛生設施相比。”無論從淡水資源的數量還是質量來看,全球淡水資源都令人擔憂,因此需要提高全人類的認識,達成國際共識,通過全球合作解決人類面臨的問題。在闡述世界水資源現狀及其全球保護的基礎上,對我國淡水資源保護的法制建設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壹、全球淡水資源現狀——人類面臨嚴峻挑戰。

(A)淡水資源的自然狀態

地球上的總水量約為6543.8+04億立方千米,其中淡水僅占2.5%,即只有3500萬立方千米。大部分淡水以永久冰或雪的形式封存在南極洲和格陵蘭島,或者成為深埋地下的地下水。人類可以利用的水資源主要是湖泊、河流、土壤水分和相對較淺的地下水盆地。這些水資源中可利用的部分只有20萬立方千米――不到總淡水量的1%,僅占地球水資源總量的0.01%。這些可利用的水很多都位於遠離人類的地方,這給水的利用帶來了復雜的問題。

淡水的供應依賴於海洋表面的蒸發。海洋每年蒸發50.5萬立方千米的海水,也就是1.4米厚的水層。此外,陸地表面將蒸發72000立方千米。所有降水的80%落在海洋,即45.8萬立方千米/年,其余119000立方千米落在陸地。地表降水量與蒸發量之差(約119000立方千米/年減去72000立方千米)形成地表徑流與地下水的補給——約47000立方千米/年。超過壹半的徑流發生在亞洲和南美洲,其中很大壹部分發生在同壹條河流,亞馬遜河,每年帶走6000立方公裏的水。

淡水資源的實際狀況

1,缺水

全球約有1/3的人口生活在中度和高度缺水地區,這些地區的淡水消耗量超過可再生水資源總量的10%。大約80個國家,世界40%的人口在60年代中期嚴重缺水(CSD 1997b)。1997年9月聯合國秘書長關於淡水綜合估算的報告指出,人類現在直接或間接使用了全球壹半以上的供水,全球人均可利用淡水從1950年的17000立方米下降到1995年的7000立方米。到2020年,用水量將增加40%,其中超過17%將用於滿足人口增長引起的食物增長。(世界水聯合會,2000年a)。

在過去的壹個世紀裏,人口增長、工業發展和灌溉農業的擴大是導致水需求增長的三個主要因素。而生活水平的提高不能不被視為需水量增長的壹個重要因素。在過去的20年裏,農業消耗了經濟發展中的大部分淡水。規劃者壹直認為,通過增加更多的基礎設施來控制水文循環,可以滿足日益增長的水需求。

傳統上,修建河壩是保證灌溉用水、水力發電和生活用水的主要手段。在世界上227條最大的河流中,大約60%被大壩、排水溝和運河嚴重或中度切斷,這也影響了淡水生態系統(WCD 2000)。從糧食增產、水力發電等方面來看,這些基礎設施確實帶來了巨大的效益。同時,這些基礎設施的成本也很大。在過去的50年中,大壩改變了世界河流的形狀,導致約4000-8000萬人在不同地區遷移(WCD 2000年),導致鄰近生態系統發生不可逆轉的變化。

2、水質下降

窮國和富國,發展中國家和發達國家都有水汙染問題。水汙染有其自然來源,如含有有毒物質的泉水、泄漏的石油和侵蝕產生的沈積物,但大多數關於水汙染的討論都集中在影響水質或其可用性的人為變化上。城市和工業排放的有毒化學品、汙水、病原體、石油、重金屬、熱汙染和放射性廢物汙染了河流和地下水。農業發展在解決世界糧食問題上取得了巨大進步,但也造成了水汙染,由於化肥和農藥的大量使用,水源受到了汙染。與發達國家相比,發展中國家的水汙染相對嚴重。馬來西亞50條主要河流中,有42條面臨“生態災難”。在菲律賓,生活汙水占馬尼拉帕西格河總量的60%-70%。成千上萬的人不僅用這種水洗澡和洗衣服,也作為飲用水的來源。在中國,水汙染問題也相當嚴重。在中國44個主要城市中,有465,438+0個城市使用“受到不同程度汙染”的水源。

(三)水資源現狀的影響

水資源的枯竭和水質的惡化帶來了嚴重的後果。當壹個國家的人均年用水量低於1,000立方米的“基準線”時,就認為該國可能長期缺水,許多地區已經長期缺水;許多河流的流量和流動時間幾乎完全由人類控制,這對水族生物非常不利,導致魚類資源減少,生物多樣性遭到破壞。世界上有11億人,相當於世界人口的六分之壹,無法獲得衛生用水,24億人,即世界人口的40%,無法獲得合格的清潔服務;每天,約有6000名兒童死於不衛生的水和不符合標準的衛生和清潔條件導致的疾病——相當於每天有20架大型客機墜毀;據估計,不衛生的水和不幹凈的環境導致了發展中國家80%的疾病;婦女和女孩往往因缺乏衛生設施而受害最深;

(D)人類正面臨嚴峻的挑戰。

1972聯合國人類環境會議指出:“繼石油危機之後,下壹個危機是水。”1977聯合國水會議進壹步強調:“水很快將成為壹場深刻的社會危機。”淡水資源危機嚴重制約了可持續發展,許多國家的用水速度超過了水的再生速度;由於人類過度用水、水汙染和引進外來物種,湖泊、河流、濕地和地下蓄水層的淡水系統遭到破壞或消失;許多國家的淡水管理政策與當地實際情況脫節,導致水資源日益短缺。人類正面臨著嚴峻的危機和挑戰。

2000年3月,約120位水資源部長參加了在海牙舉行的“第二屆世界水論壇”,並通過了旨在實現世界水安全的宣言。在《宣言》中,本世紀的重要挑戰如下:

滿足基本需求:認識到獲得安全和充足的水和衛生設施是人類的基本需求,對健康和幸福也非常重要,人們,特別是婦女,有權通過特殊的水管理程序獲得這些;確保糧食供應:通過更有效地移動和使用水和糧食產品以及更公平地分配水和糧食產品,加強糧食安全,特別是窮人和弱勢群體的糧食安全;保護生態系統:通過可持續的水資源管理確保生態系統的完整性;共享水資源:通過可持續的河流流域管理或其他正確的方法,在可能的情況下,在各級提高不同用水者之間的和平合作和發展合作,這種合作可以在壹個國家內部進行,如果是國界上的水資源或跨越國界的水資源,則可以在相關國家之間進行;風險管理:針對洪水、幹旱、汙染和其他與水有關的災害提供安全措施;水資源評估:以能夠向所有用戶反映水資源的經濟、社會、環境和文化價值的方式管理水資源,並逐步為水資源服務定價,以反映其提供的價值。這壹方法應考慮到窮人和弱勢群體的基本需求和質量;智能水資源管理:確保良好的管理,以涵蓋所有利益攸關方和公眾參與水資源管理的利益。

如今,淡水資源的問題不僅限於壹個國家。面對挑戰,我們應該與整個國際社會打交道,包括國家、地區、政府和非政府組織、公司和個人。緩解甚至消除淡水資源危機,需要開展國際合作,通過全球努力解決當代和後代的淡水資源問題。

第二,全球淡水資源的保護

20世紀以來,國際社會逐漸意識到淡水問題的嚴重性。在此期間,淡水的社會價值、經濟價值和生態價值受到廣泛關註,更加強調水的高效分配,兼顧淡水的公平分配和代際分配,認識到流域管理是有效管理淡水資源的關鍵,以及所有利益相關者在水管理中的作用。全球淡水資源保護已經開始,聯合國及其會員國為此付出了巨大努力。通過召開國際會議,提出國際宣言,締結國際條約,調整了各國在淡水資源利用方面的關系,規定了各國保護全球淡水資源的義務,取得了顯著成效。各國還簽署了許多多邊或雙邊條約或協定,以有效和公平地利用與其相關的淡水資源。然而,由於缺乏壹個真正的國際淡水資源管理實體以及國家資源主權的負面影響,全球淡水資源保護仍存在諸多不足。

(壹)全球淡水資源保護的現狀

淡水資源的國際保護

國際法協會於1966年通過的《赫爾辛基規則》是最早和最常被引用的國際淡水文件之壹。第四條提出的基本原則承認國際流域的每個國家都有權合理、公平地使用流域內的水。除公平利用原則外,第10條還規定,各國不得在國際流域造成任何新形式的汙染或加重水的現有汙染程度,這可能對流域內另壹國領土造成嚴重損害。該國應采取壹切合理措施減少現有的各種汙染,以免在該流域的另壹國領土上造成損害。然而,這壹規則受到了批評,因為它沒有明確規定如何使用和消耗水資源,沒有約束力。然而,《赫爾辛基規則》在其他國際會議上被廣泛引用和發展。

1972年斯德哥爾摩聯合國人類環境會議提出的宣言中,原則2——“為了這壹代人和後代人的利益,地球上的自然資源,包括空氣、水、土地、植物和動物,特別是自然生態中的代表性標本,必須通過周密的規劃或妥善的管理加以保護”,原則3——“在保護地球水資源方面應加強國際合作”,《裏約宣言》更為重要。這壹方面說明國際社會對淡水危機的認識進壹步加深,同時也說明人類面臨的淡水危機越來越嚴重。

65438-0977年,第壹屆聯合國水資源大會在阿根廷馬德普拉塔召開,通過了《馬德普拉塔行動計劃》。大會建議研究可用於管理* * * *所享有的水資源的方法,制定同樣的計劃並實施必要的機制來協調水資源的利用,並提出“關於* * * *所享有的水資源的使用、管理和開發,所有國家都應考慮到每個國家的權利...以便平等利用這些權利。”

1972《斯德哥爾摩宣言》指出,“必須保持並恢復或盡可能提高地球生產非常重要的可再生資源的能力”,這為保護全球淡水資源提供了方向,而大會的行動計劃則呼籲開展國際合作,防止淡水汙染,保護整個水資源(建議51-55)。此後,1982的《內羅畢宣言》和1992的《裏約宣言》也重申了對淡水資源的保護。1992年6月3日至6月4日在裏約熱內盧舉行的聯合國環境與發展會議通過了影響深遠的《21世紀議程》。《21世紀議程》在其第18章“保護淡水資源的質量和供應:采取綜合辦法開發、管理和利用水資源”中,就水資源的綜合開發和管理、水資源評價以及保護水資源、水質和水生態系統提出了詳細的建議和規定,以期滿足所有國家在實現可持續發展中對淡水的需求。《21世紀議程》規定,必須以綜合方式規劃和管理水資源,這必須涵蓋各種相關的淡水水體,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同時應適當考慮水的數量和質量。水資源綜合管理的基本思想是,水是生態系統的組成部分,水是壹種自然資源,也是壹種社會商品和有價值的商品。水資源的數量和質量決定了其使用性質。

對國際河流生態系統最有力的保護是國際水道非航行使用法公約。1981年,負責國際法發展和編纂的聯合國國際法委員會開始制定國際水道非航行使用法。1990通過了國際水環境保護條款。1997年5月5日,根據國際法委員會的規定,聯合國大會通過了《國際水道非航行使用法公約》。這壹框架公約包括四類條款:適用於所有國際水道的壹般規則(第5-10條),執行這些規則的程序規則(第11-19條和第29-32條),以及關於淡水保護、養護和管理的實質性條款(第20-28條)。根據該公約,水道國應在各自領土內以公平合理的方式使用國際水道,以便對國際水道進行最適當和可持續的使用,從而充分保護國際水道。此外,水道國應以公平合理的方式參與國際水道的利用、開發和保護,並有義務在國際水道的保護和開發方面進行合作。各國有義務采取壹切適當措施,防止對其他水道國造成重大損害。造成這種損害的任何國家都應與受影響的國家協商,以消除或減少這種損害,並在必要時討論賠償損失的問題。《公約》要求水道國保護、保全和管理國際水道及其水質,特別是保護水道的生態系統。《公約》倡導的措施包括:a .確定相同的水質目標和排放標準,對集中式和分散式汙染源采用適宜的技術和方法,確定應禁止、限制或監測的物質清單。b .保護水道的生物資源應是汙染防治的目標。c關於水道的管理,《公約》要求建立* * *管理機制。

國際淡水資源保護的高潮是2003年的國際淡水年。2003年3月,第三屆世界水論壇在日本京都舉行,來自165個國家和地區、國際組織和非政府組織的代表* * * 1000人參加了會議。根據《21世紀議程》的有關規定,大會決定2003年為國際淡水年。會議廣泛討論了水危機的嚴重性和采取積極行動遏制水危機的緊迫性。討論的主題包括供水、水與氣候、水與交通、水與文化多樣性、水與衛生設施、水汙染與衛生、水與能源、水與食品、水與性別平等、水與環境、水信息與管理、水與扶貧等。,目的是讓更多的人獲得足夠的水和飲用水。

2.淡水資源的區域保護

自20世紀60年代末以來,聯合國歐洲經濟委員會或歐洲委員會等區域性國際組織制定了壹些關於國際河流的文件,這些文件壹般不具有約束力。在1990年代,這些文件中提出的原則轉化為條約。

歐洲作為壹體化相對發達的地區,在區域淡水保護方面走在前列。早在1968年5月6日,歐洲理事會就通過了《歐洲水憲章》。今天,其中提出的大部分原則都是公認的事實。此後不久,在9月1968,16日,歐盟理事會主持通過了《關於限制在洗滌產品中使用某些洗滌劑的歐洲協議》。聯合國歐洲經濟委員會也發布了壹些關於保護水資源的建議,包括1970關於保護地表水和地下水免受石油和石油產品影響的建議。在1980至1990的十年間,聯合國歐洲經濟委員會水小組起草了壹系列關於邊界水合作的文件。總之,政治、經濟、文化高度融合的歐洲和歐盟,在淡水資源的區域性保護方面為世界樹立了榜樣。

(1)歐洲保護和利用跨界河流和國際湖泊公約

1992 3月17日,聯合國歐洲經濟委員會在赫爾辛基通過了《保護與利用跨界河流和國際湖泊公約》,又稱《赫爾辛基公約》,適用於整個歐洲、加拿大和美國。該公約已經生效,並已成為今後關於多瑙河和歐洲其他區域河流的協定的範本。

赫爾辛基公約不是壹個正式的框架公約,它要求歐洲和北美對河流采取壹致的方法。在某種程度上,它融合了兩種國際法規則:關於跨界汙染的規則和專門防止河流汙染的規則。《赫爾辛基公約》締約方於1999年6月通過了《倫敦水與健康議定書》。該議定書的目標是在各個層面促進對人類健康的保護,改善水資源管理,包括保護水生態系統,並確保所有人都能在可持續發展的框架下獲得飲用水和清潔水。

(2)歐盟淡水管理-指令模式

作為壹個準聯邦實體,歐洲聯盟(歐洲聯盟的前身)將成員國的領土視為壹個整體,而不僅僅是跨界水域。歐洲最重要的水汙染控制指令是針對向歐洲水環境(包括領水和內水)排放壹些危險物質造成的汙染(指令76/464)。1979 17年2月17日,歐盟通過了另壹項專門針對地下水的指令80/68:關於保護地下水免受某些有害物質汙染的指令。兩個重要說明附有相關列表。歐洲國家制定的水汙染指令要麽規定排放標準,要麽進行質量控制,要麽兩者兼而有之。此外,歐洲聯盟還通過了許多其他指令,規定了不同水源和不同用途的質量標準。

3.河流或流域國際淡水保護系統

壹個多世紀以來,有許多關於國際河流或湖泊的條約,但起初,這些水域不是為了保護淡水資源,而是為了航行、捕魚和防洪。雖然壹些國家之間簽訂的解決邊界問題的條約中有防治水汙染的條款,但以保護淡水為主要目標的國際條約卻很少。自1960年代以來,各大洲的國家之間締結了許多專門保護國際河流或湖泊的條約。

在歐洲,對萊茵河的保護由來已久,為保護萊茵河制定了重要的條約體系。專門從事萊茵河利用和保護的國際組織有兩個,壹個是成立於1815的萊茵河航海中心委員會,另壹個是成立於1963的萊茵河國際委員會。前者制定了壹些具有約束力的法規,防止碳氫化合物汙染飲用水,禁止或限制某些危險品的運輸,並在1996中制定了《萊茵河航行期間廢棄物收集和處理公約》。後者於1998年10月22日通過了《保護萊茵河公約》,進壹步發展了1976年《保護萊茵河免受化學汙染波恩公約》。萊茵河生態系統的可持續發展是從整體的角度來看待的,將河流、其海岸和河流影響區放在壹起考慮,不僅適用於萊茵河,也適用於與之相連的地下水。2001和1年“萊茵河部長級會議”通過的新《萊茵河協議》取代了《波恩公約》,成為萊茵河沿岸國家和東歐國家相互合作的基礎。其他相關的歐洲公約也建立了類似的機制來控制國際河流汙染。1990年,德國、捷克斯洛伐克和歐盟成立了保護易北河國際委員會。三方協議的目的是使河流得到利用,特別是在提供飲用水和農業用水方面,盡可能實現物種多樣性的自然生態系統,減少易北河流域對北海的汙染。1994年6月11中東歐國家和歐洲國家通過了《保護和可持續利用多瑙河合作公約》(以下簡稱《多瑙河公約》),該公約旨在實現可持續和平衡的水資源管理,包括保護、改善和合理利用江河流域的地表水和地下水。在現有的保護陸地水環境的條約中,《多瑙河公約》是最先進的,因為它采用了壹種全面的方法。1994年4月,法國、荷蘭、比利時簽署了兩個適用於默茲河和蓋爾代特河的協議,頗具特色。這兩項協定的獨特之處在於它們區分了水系和河流流域。

在北美,已經建立了兩個關於陸地水域的條約制度,壹個關於美國和加拿大之間的邊界水域,另壹個關於美國和墨西哥之間的邊界水域。英美兩國於1909年簽訂了《美加邊界水及相關問題條約》,其中有壹條規定美加邊界水不得被汙染的條款,但該條款的執行情況並不盡如人意,五大湖仍然受到嚴重汙染的困擾。20世紀60年代,美國和加拿大重新努力履行義務,分別於1972和1978簽署了《大湖水質協議》,重申了對大湖水系的相關規定。1987年,兩國簽署了《美國和加拿大大湖水質協議》,旨在“恢復和維持大湖流域生態系統水域的化學、物理和生物的統壹”,這不能不說是對淡水資源保護認識的進壹步提高和新發展。美國和墨西哥之間的邊界也存在與水資源有關的嚴重環境問題。為解決水資源分配問題,兩國分別於1906和1944年締結了《格蘭德河灌溉公約》和《科羅拉多河、蒂華納河和格蘭德河河水利用條約》。條約關註水的分配,卻忽視了水環境的保護。從65438到0983,美國和墨西哥簽署了新的框架協議,同意在邊境環境問題上進行合作。這是兩國首次承認他們有義務防止邊境汙染。該協定的四個附件中有兩個是關於邊界水域的利用和保護。

在亞洲,人們在采用全流域方法方面取得了進展。南亞水管理方面跨國合作的例子包括印度和巴基斯坦之間的印度河流域水資源共享協定、印度和孟加拉國之間受到稱贊的"水資源共享條約"、印度-不丹水電開發合作以及印度-尼泊爾跨國河流管理合作。然而,關於亞洲國際河流和湖泊的條約主要是關於水的利用而不是保護。1992年孟加拉國與印度的《恒河流域條約》和1996年印度與尼泊爾的《馬哈卡利河綜合開發條約》就是很好的例子。其主要目標是澄清締約方享有的水量。1995《以色列和巴勒斯坦解放組織關於約旦河兩岸和加沙地帶的臨時協定》主要是關於水資源的享有。在保護亞洲陸地水域方面比較重要的條約是柬埔寨、老撾、泰國和越南在1995年通過的《湄公河流域可持續發展合作協定》。該協議采用流域法,因此適用範圍廣,但缺少河流上遊國中國的參與。

在非洲,實施了壹項新的政策改革,即轉向水資源綜合管理(IWRM)。水資源綜合管理不限於國家壹級,還包括兩個或更多國家共享的流域管理。1963尼日爾河流域協定規定,沿岸國將合作研究和實施任何可能對河流系統的某壹方面、其支流和次支流、水域的衛生條件和動植物的生物特性產生重要影響的項目。1978《岡比亞河協定》也有類似規定。1994年,肯尼亞、坦桑尼亞和烏幹達簽署了維多利亞湖三方環境管理規劃籌備協議。在此基礎上,1995建立了全球環境基金基金項目,其重點是漁業管理、汙染控制、雜草入侵控制和流域地區的利用管理。1995年,南部非洲發展共同體通過了《共享河流系統議定書》,確立了利益壹致、密切合作的原則。1999頒布的“尼羅河流域草案”是尼羅河流經的10個國家之間的聯合項目,旨在確保可持續資源的開發、安全、合作和經濟聯盟。

在拉丁美洲,阿根廷和烏拉圭在1975年制定了烏拉圭河憲章,目的是通過條約設立的委員會協調兩國采取適當措施,防止生態失衡,控制合理和集水區域的雜物和其他有害物質。1995,阿根廷、玻利維亞和巴拉圭成立了壹個三方委員會開發皮科馬約河流域。這個機構將監督河水的質量,並提出具體汙染物的排放標準。

(二)全球淡水資源保護的不足

如上所述,全球淡水資源保護在國際、區域和流域層面都取得了顯著成效。然而,就人類在淡水資源方面遇到的問題而言,全球淡水資源保護仍存在壹些不足。

1.水資源短缺的現狀還沒有得到根本改變。目前,淡水資源的實際狀況遠遠落後於其自然狀態,可利用和可飲用的淡水正在減少。全球發展和福利促進遠比有效保護水資源更重要。各國不會為了保護水資源而限制自己的發展。作為壹種先進的理念,可持續發展比炒作實踐少得多,往往成為破壞水資源的借口,特別是在發展中國家和最不發達國家。

2.保護全球水資源沒有統壹的國際公約。盡管歷次人類環境會議通過的宣言都重視淡水資源的保護,而且《21世紀議程》專門有壹章論述淡水資源的保護,但這種保護還遠遠不夠。就像解決全球變暖的《京都議定書》和解決海洋問題的《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壹樣,國際社會需要壹部統壹的國際水法,國際水立法應該走向法典化和全球化,用來協調各國的行動,指導各國合作保護和利用全球水資源,同時承擔相應的國際義務和責任。

3.國家對環境資源的主權往往對全球淡水資源的保護產生負面影響。國際社會早已確立了“國家環境主權和不損害外國環境的責任”原則,但事實是,強調國家環境資源主權已成為其主體的雙重內容。許多國家出於自身的政治和經濟利益,在全球和區域淡水資源保護方面相當保守。例如,壹體化程度較高的歐盟曾試圖通過壹個綜合性的文件,采取更有效的措施來控制成員國的淡水質量,但這壹努力最終沒有成功。加拿大以國家環境資源主權的名義,壹度全面禁止水貿易,可以有效解決水資源區域分布的不平衡。

4.涉及淡水資源的水權問題尚未解決。1998伴隨流域水危機而來的“水難民”人數達到2500萬,首次超過“戰爭難民”人數。據預測,到2025年,將有多達6543.8億人因水而成為難民(聯合國秘書長千年報告)。這壹方面是水資源短缺造成的,另壹方面也反映了全球水資源分配的不公。壹個歐洲人每年消耗800立方米左右的水,是壹個加納人的70倍左右,而壹個美國人每年消耗3000多立方米的水。水資源是壹種公共物品,屬於全人類。不僅要實現當代人的公平用水,還要為後代著想,實現代內和代際公平。

5.各國對水危機仍有不同的理解。在2003年3月日本京都第三屆世界水論壇召開前發布的水資源報告中,聯合國批評政治領導人沒有采取行動,有些人甚至否認危機的存在。水遠沒有石油和股票重要,所以各國領導人對石油和股票的重視程度遠遠超過水。

6.區域性淡水保護僅限於政治經濟壹體化程度較高的歐洲和北美,亞洲和非洲等其他大陸缺乏區域合作體系。因此,有必要在各大洲建立、發展和改善區域淡水保護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