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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險基金預繳的暫行辦法是什麽?

第壹

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職工或居民(以下簡稱個人)因第三人的侵權行為受到傷害或損傷的,其醫療費用由第三人按照確定的責任承擔。超過第三方責任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

前款規定的醫療費用應當由第三方支付,第三方未支付或者無法辨認第三方的,在醫療費用結算時,個人可以書面向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並告知受傷原因和第三方未支付醫療費用或者無法辨認第三方的情況。

第二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收到個人按照第二條規定提出的申請後,經審核確定其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並按照統籌地區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規定先行支付相應的醫療費用。

文章

個人因第三人侵害被認定為工傷,第三人未支付工傷醫療費用或者無法認定第三人的,個人或者其近親屬可以持工傷認定決定書和相關材料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書面申請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並告知第三人未支付或者無法認定第三人。

第四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收到個人根據第四條規定提出的申請後,應當對個人獲得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墊付和所在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情況進行審核,並根據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壹)個人所在用人單位在工傷認定前已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已先行支付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工傷保險有關規定,用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超過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部分的醫療費用,並將先行支付的費用退還基本醫療保險基金;

(二)對於個人所在用人單位已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工傷認定前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尚未先行支付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用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工傷醫療費用;

(三)個人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工傷認定前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已經先行支付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向用人單位發出書面催繳通知,要求用人單位在五個工作日內依法支付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部分以外的醫療費用,並將先行支付的醫療費用償還給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用人單位未在規定時間內支付剩余醫療費用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用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

(四)個人所在用人單位在工傷認定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未先行支付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向用人單位發出書面催繳通知,要求用人單位在五個工作日內依法支付全部工傷醫療費用;用人單位未在規定時間內支付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用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

第五條

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的,用人單位應當采取措施及時處理,並按照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職工被認定為工傷後,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可以持工傷認定決定和相關材料,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書面申請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壹)用人單位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撤銷登記備案的;

(二)用人單位拒絕支付全部或部分費用的;

(三)依法經過仲裁、訴訟仍無法獲得工傷保險待遇的,法院發出中止執行的文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