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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財政廳等部門《福建省文化建設費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

第壹條根據國務院《關於進壹步完善文化經濟政策的若幹規定》(國發[1996]37號)和省政府《關於進壹步完善文化經濟政策的若幹問題》(閩[1997]9號)精神,按照《中共中央宣傳部、財政部關於印發〈文化事業建設費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第二條為引導和規範文化事業發展,國務院決定從19971起,在全國範圍內征收文化事業建設費,即歌廳、舞廳、歌廳、音樂茶座、高爾夫球、臺球、保齡球等營業性娛樂場所和廣播電臺、電視臺、報紙、出版物等廣告媒體營業收入的3%。第三條文化事業建設費由地方稅務機關征收。中央單位繳納的文化建設費由地方稅務機關征收,全額上繳中央國庫。地方單位繳納的文化建設費全額繳入省級國庫。具體按照《財政部關於征收文化事業建設費預算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字469號[1996])執行。第四條省級文化建設費由省財政廳會同省委宣傳部管理,並提出安排使用意見。第五,文化建設費的安排,壹是要保證重點建設項目,不要太分散;第二,走產業化道路,多渠道籌集資金。根據中央有關要求,支出主要用於我省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重點是思想道德和文化建設的宏觀調控。具體支出範圍包括:

(1)重大活動經費。即組織開展與社會主義思想道德建設和群眾性精神文明創建活動有關的費用:即省委、省政府決定的群眾性精神文明創建活動的評比表彰費用;各種思想道德教育活動所需支出;大型綜合性文藝演出、慶典等活動補貼;思想道德和文化建設等活動的補貼。

(2)培訓經費。即宣傳文化事業人員培訓和教學設備補貼。

(3)優秀作品獎勵資金。用於支持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五個壹工程”,包括文藝、新聞出版、廣播影視、哲學社會科學領域優秀作品的創作和獎勵。

(四)省級公益性文化事業單位維修購置補貼資金。

(五)省委、省政府確定的特殊需要的公益性文化機構。第六條文化建設費不得用於下列支出:

(壹)人員支出、正常辦公經費、行政後勤經費、職工福利費以及部門和單位的壹般性會議和活動。

(二)部門和單位的基本建設支出。

(三)宣傳文化企業支出。

(四)建立各種基金(專項基金)。

(五)不屬於文化建設支出範圍的其他支出。第七條預算的編制、批準和執行。文化事業建設支出預算按照“先收後支、收支平衡、專款專用、重點支持”的原則編制和審批。

(壹)文化建設費用年度預算的編制和審批。每年年初,項目承擔單位向省財政提出當年支出預算的建議數和具體項目。由省財政廳會同省委宣傳部,根據上壹年度文化事業建設費收入的收繳入庫數,召集有關部門共同研究後,提出安排意見,報省政府審批。

(二)文化事業建設預算執行情況。省財政廳根據批準的支出預算和項目進度下達支出目標和撥付資金。第八條決算的編制和批準。

(壹)項目承擔單位(部門)每年年底按照省財政廳的有關規定編制年度文化建設支出決算,附文字說明,於下壹年度1年底前報送省財政廳審批。

(二)省級財政部門按照財政部有關規定,將地方文化事業建設支出年終決算連同地方文化教育事業決算壹並報送財政部審核匯總。第九條年末余額的處理。

各項目承擔單位的文化事業建設費年終結余隨決算壹並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

未完成的文化事業建設費結余,應當結轉下壹年度繼續使用;已完成的文化事業建設費結余,在批復下壹年度文化事業建設費支出預算時,應當繳回省級財政使用。第十條監督檢查。

(壹)文化建設費的使用必須遵守國家財政、財務規章制度和財經紀律。必須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指導、檢查和監督。

(二)財政部門應定期檢查文化建設費的使用情況。違反本辦法的,按照國務院《關於違反財政法規處罰的暫行規定》處理。第十壹條本辦法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第十二條本辦法自0998年10月+0日65438+65438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