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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旅費(住宿費/交通費/夥食補助)報銷支付標準

差旅費(住宿費/交通費/夥食補助)報銷支付標準

01

關於差旅夥食費和市內交通費

收交管理有關事項的解讀

近日,財政部辦公廳、國管局辦公室、中直管理局辦公室聯合印發了《關於規範差旅夥食費和市內交通費收交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財辦行〔2019〕104號)

現就有關事項解讀如下:

壹、通知的印發背景

當前印發該通知,是財政部認真貫徹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領導人的系列重要批示指示,通過健全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制度體系,將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厲行節約反對浪費要求進壹步具體化、制度化、規範化,增強針對性、操作性、可行性的務實舉措。

2013年以來,財政部先後印發了《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財行〔2013〕531號)等壹系列文件,不斷完善、細化差旅費管理。

壹是細化標準。將住宿費標準細化到地市級,同時制定部分地市旺季住宿費上浮標準,實施精準管理。

二是動態調整。根據市場價格實際情況提高住宿費標準並及時調整,著力解決過去長期存在的標準滯後問題,保持標準的適用性。

三是配套銜接。與公務接待管理規定和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相銜接,明確出差人員就餐和市內交通應自行解決,接待單位協助安排的要交納費用。四是強化管理。完善出差審批管理,嚴格財務報銷,強化監督問責,著力解決過去存在的差旅費轉嫁等問題。

當前,差旅費制度執行情況總體較好,此前存在的轉嫁差旅費用、超範圍超標準接待以及由此產生的“四風”問題得到有效遏制,但差旅夥食費和市內交通費收交還存在壹些需要解決的問題。

貫徹黨的十九大報告提出的“構建系統完備、科學規範、運行有效的制度體系”,“鞏固拓展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成果,繼續整治‘四風’問題”等要求,需要進壹步細化差旅夥食費、市內交通費收交的具體規定,增強約束力和可操作性。

為此,財政部、國管局、中直管理局在廣泛征求意見建議的基礎上,制定出臺了《關於規範差旅夥食費和市內交通費收交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

二、通知的新規定

此次出臺的通知,既是對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的細化,同時對費用收交管理做出了明確規定:

壹是明確收交標準。區分多種情況,分類制定差旅夥食費和市內交通費收交標準,做到標準全覆蓋,解決此前交納標準不夠明確的問題。

二是既規範“交”又規範“收”。在強調出差人員自行解決相關費用、主動交納的同時,要求接待單位按規定收取費用,不得拒收,解決此前接待單位不願收、不敢收的問題。

三是規範財務管理。明確憑證開具和收取資金賬務處理方式,防範風險,解決此前憑證出具和賬務處理方式不明晰、不規範的問題。

四是統壹規範要求。要求各地結合實際制定本地區出差人員差旅夥食費和市內交通費收交管理規定,力爭全國同步規範。

三、憑證的開具和保存

差旅夥食費和市內交通費收交管理具有收交頻次高、金額小等特點,票據開具、保存工作存在壹些難題。為此,按照規範管理與簡化操作並重的原則,規定接待單位應“及時出具行政事業單位資金往來結算票據或稅務發票;確實無法出具上述憑證的,可出具其他收款憑證”,有效解決壹些基層接待單位開具不了行政事業單位資金往來結算票據或稅務發票的問題;

規定票據由出差人員“個人保存備查,不作為報銷依據”,在強化個人責任的同時,有效解決財務人員審核難、報銷手續繁瑣等問題。

四、通知的施行日期

中央單位按照通知規定,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各地要結合本地區實際,抓緊制定本地區出差人員差旅夥食費和市內交通費收交管理規定,具體實施時間可根據各地實際情況確定。

五、各地差旅夥食費和市內交通費收交管理規定

按照現行規定,財政部負責制定中央級差旅費管理規定,各省結合實際,制定本地區差旅費管理規定,但不得突破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費管理的基本原則和政策措施。

因此,各省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的出差人員差旅夥食費和市內交通費收交管理規定,在具體內容和操作方式上不要求完全統壹,但在原則要求、憑證出具、賬務處理等方面,應與通知的規定保持壹致。

六、確保通知落實到位

制度的生命力在於落實。下壹步,各地區各部門要通過以下措施狠抓落實:

壹是加強宣傳和解讀,使每壹名公務人員熟悉通知內容和具體要求,提高思想認識,主動執行規定、交納費用。

二是督促指導所屬接待單位按照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黨政機關公務接待管理有關規定,合理制定收費標準,依規收取費用。

三是各地要結合本地實際,抓緊制定本地區出差人員差旅夥食費和市內交通費收交管理規定,力爭全國同步規範。

隨著合規需求的增加,越來越多的廠商開始基於IT基礎設施和互聯網的發展優勢提供滿足企業需求的解決方案,壹體化平臺能夠極大地實現保證政策落地執行,真正實現數據價值,甚至是代替部分人工基礎性工作。

02

關於規範差旅夥食費和市內交通費

收交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機關事務管理局,黨中央有關部門辦公廳(室),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辦公廳(室),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秘書局,全國政協辦公廳秘書局,高法院辦公廳,高檢院辦公廳,各民主黨派中央辦公廳,有關人民團體辦公廳(室):

為進壹步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嚴肅財經紀律,根據《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管理規定》《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等規章制度,現就規範差旅夥食費和市內交通費收交管理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壹、中央單位出差人員(以下稱出差人員)出差期間按規定領取夥食補助費。除確因工作需要由接待單位按規定安排的壹次工作餐外,用餐費用自行解決。出差人員需接待單位協助安排用餐的,應當提前告知控制標準,並向夥食提供方交納夥食費。

在單位內部食堂用餐,有對外收費標準的,出差人員按標準交納;沒有對外收費標準的,早餐按照日夥食補助費標準的20%交納,午餐、晚餐按照日夥食補助費標準的40%交納。在賓館、飯店等餐飲服務單位用餐的,按照餐飲服務單位收費標準交納相關費用。

二、出差人員出差期間按規定領取市內交通費。接待單位協助提供交通工具並有收費標準的,出差人員按標準交納,最高不超過日市內交通費標準;沒有收費標準的,每人每半天按照日市內交通費標準的50%交納。

三、接待單位協助安排用餐、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員應當索取相應的行政事業單位資金往來結算票據或稅務發票等憑證,個人保存備查,不作為報銷依據。

四、接待單位應當按規定收取出差人員相關費用,及時出具行政事業單位資金往來結算票據或稅務發票;確實無法出具上述憑證的,可出具其他收款憑證。加強收取費用的管理,做好業務臺賬登記,納入統壹核算,所收費用可作為代收款項用於相關支出或作收入處理。

五、各地區各部門要督促接待單位按照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黨政機關公務接待管理有關規定,進壹步完善內部管理制度,合理制定收費標準,協助安排用餐應當根據出差人員告知的控制標準合理安排。

六、各地要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本地區出差人員差旅夥食費和市內交通費收交管理規定。中央單位可根據本通知要求,制定本單位差旅夥食費和市內交通費交納、報銷具體操作規定。

七、本通知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

03

財政部關於印發《中央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赴地方差旅住宿費標準明細表》的通知

黨中央有關部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全國政協辦公廳,高法院,高檢院,各民主黨派中央,全國工商聯,有關人民團體:

按照《關於調整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住宿費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財行〔2015〕497號)的有關規定,中央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到各省會城市、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出差,執行財政部制定的住宿費上限標準;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所轄市縣出差執行地方財政部門制定的住宿費標準。

根據財政部的統壹部署,目前,各地財政部門已將差旅住宿費標準細化到地市。為方便執行,我們將相關標準匯總整理後,制定了《中央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赴地方差旅住宿費標準明細表》,現印發給妳們,自2016年5月1日起執行。

該明細標準已同時發布在財政部門戶網站行政政法司子政策發布欄目,各部門可根據需要自行下載。今後標準如有調整,我部將及時更新。

附件:中央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赴地方差旅住宿費標準明細表

財政部

2016年4月1日

附件:

二、交通費

2014年起執行的《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中,對城市間交通費和市內交通費都作出了明確規定。

1、城市間交通費

城市間交通費是指工作人員因公到常駐地以外地區出差乘坐火車、輪船、飛機等交通工具所發生的費用。出差人員應當按規定等級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級見下表:

部級及相當職務人員出差,因工作需要,隨行壹人可乘坐同等級交通工具。未按規定等級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個人自理。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種交通工具可選擇時,出差人員在不影響公務、確保安全的前提下,應當選乘經濟便捷的交通工具。

乘坐飛機的,民航發展基金、燃油附加費可以憑據報銷。乘坐飛機、火車、輪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購買交通意外保險壹份。所在單位統壹購買交通意外保險的,不再重復購買。

2、市內交通費

市內交通費是指工作人員因公出差期間發生的市內交通費用。

市內交通費按出差自然(日歷)天數計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幹使用。

出差人員由接待單位或其他單位提供交通工具的,應向接待單位或其他單位交納相關費用。

三、夥食費

《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管理規定》指出,接待對象應當按照規定標準自行用餐。確因工作需要,接待單位可以安排工作餐壹次,並嚴格控制陪餐人數。接待對象在10人以內的,陪餐人數不得超過3人;超過10人的,不得超過接待對象人數的三分之壹。

工作餐應當供應家常菜,不得提供魚翅、燕窩等高檔菜肴和用野生保護動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煙和高檔酒水,不得使用私人會所、高消費餐飲場所。

四、會議費

2016年6月29日,財政部印發《中央和國家機關會議費管理辦法》。

《辦法》明確了會議費綜合定額標準:壹類會議上限為每人每天760元,二類會議上限為每人每天650元,三四類會議上限為每人每天5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