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管體系根據不同的依據可以分為不同的類型,其中金融監管體系根據監管機構的組織體系可以分為統壹監管體系、分業監管體系和不完全集中監管體系。
統壹監管體制:只有壹個統壹的金融監管機構,對金融機構、金融市場和金融服務進行全面監管。代表國家有英國、日本、韓國等。
分業監管體制:多個金融監管機構分擔監管責任,壹般銀行業由中央銀行監管;證券行業由證監會監管;保監會負責保險業的監管,各監管機構負責分工協作,共同形成全國性的金融監管組織體系。
不完全監督體系:不完全集中監督體系可分為“領導型”和“雙峰型”監督體系。
“牽頭型”監管體制:在分立的監管機構之上設立壹個牽頭監管機構,負責不同監管機構之間的協調。巴西是典型的“領先”監管體系。
“雙峰”監管體制:根據金融監管目標設立兩個監管機構。壹類機構專門從事金融機構和金融市場的審慎監管,以控制金融業的系統性風險。另壹類機構專門從事金融機構合規管理和消費者利益保護。
擴展數據:
改革方向
壹是更新金融監管理念。在世界金融全球化、集團化趨勢日益明顯的背景下,我國傳統的金融監管理念應當更新,即從嚴格限制金融機構的業務和行為向促進金融競爭、推動金融混業經營轉變,從限制金融機構的合並向鼓勵金融機構的聯合轉變。
特別是從分業金融經營向混業金融經營轉變的過程中,會有很多金融創新。因此,金融監管部門應早做準備,未雨綢繆。
二是改進金融監管方式。這方面的重點是實現從靜態監管到動態監管的轉變,時刻關註、控制、防範和化解金融機構的風險。首先,要把金融監管的重點從“合規”轉移到“合規與風險”上來。
其次,監管機構要改變過去只關註“事後化解”或只關註特定時間的資產狀況的做法,逐步把重點放在“事前防範”和隨時化解風險上。第三,鼓勵金融機構完善內部控制制度,消除經營中的違規和違法行為,提高風險防範意識;同時提高從業人員素質,盡快掌握現代監管技術和方法,提高整體風險防範能力。
最後,加強信息披露,監管部門要按照市場原則監管金融機構,在審批的基礎上加強對金融機構的信息披露和市場約束力。
三是完善金融監管體系。
壹方面,要進壹步加強人民銀行、銀監會和證監會的獨立性,加大力度及時發現和查處非法機構。
另壹方面,在“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背景下,監管機構高層定期會晤的既定制度進壹步加強,經常就壹些重大問題進行磋商和協調。
另壹方面,對跨業務領域、混業經營的金融集團實行聯合監管,建立監管機構間的信息交換和共享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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