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條
留學回國人員可以引進或利用國外資金和科技成果進行技術轉讓、技術承包、技術合作和技術入股;科技實體和企業可以自行創辦,也可以聯合創辦;可以個人名義或在國(境)外註冊的公司名義投資,以外匯形式投資企業,可參照外國投資者享受的優惠待遇執行。
第九條
省裏設立了“河南留學人員研究基金”。該基金以國家下達的留學人員科研經費為基礎,由省財政每年撥款組成。鼓勵有關方面通過留學人員贊助或捐贈。留學生基金用於留學生的科學研究或技術開發。
第十條
在企業工作的留學人員可實行連帶效應工資制,項目投產後按連帶效應支付。超出原工資總額的部分,可計入成本,不計入單位獎金總額。
第十五條
來我省定居的留學人員配偶、子女可隨遷。配偶及未滿16周歲或在讀高中的子女原是農村戶口的,由省人事廳辦理審批手續,免收城市增容費。正在上學的孩子由教育部門安排上學。
擴展數據:
留學生工作由國家教育委員會歸口管理。其任務是:
(壹)根據國家有關政策,制定留學生工作的具體政策和重要規章制度;
(二)根據有關國家的要求,協商並簽訂互派留學生協議;
(三)制定接收留學生的計劃和方案;
(4)負責留學生工作的對外談判、留學生的接收和院校的分配;
(五)檢查和總結留學生工作,交流工作經驗;
(六)處理各有關單位有關留學生教學和管理的重要問題;
(七)按照國家接收計劃,負責留學生專項經費的分配和管理,並向財政部統壹編報年度決算。
百度百科-河南省關於鼓勵留學人員來我省工作的暫行規定
河南省政府-省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建立留學人員來豫就業綠色通道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