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土壤汙染防治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環境保護規劃,優化產業結構,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加強汙染防治和生態建設,保護土壤環境質量。
街道辦事處應當落實土壤汙染防治的相關職責。第五條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土壤汙染防治實施統壹監督管理。
農業農村、規劃和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林業等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土壤汙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第六條本市實行土壤汙染防治目標責任制和考核制度,將土壤汙染防治目標完成情況作為考核區域、鄉鎮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以及市、區人民政府負有土壤汙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負責人的內容,考核結果應當公開。第七條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農業農村、規劃資源、住房城鄉建設、工業和信息化、水務、環衛衛生、城市管理等部門。,建立土壤環境基礎數據庫,構建基於市政府數據共享平臺的土壤環境信息平臺,實現數據共享和動態更新。第八條本市支持土壤汙染防治技術的研發、轉化和推廣應用,鼓勵土壤汙染防治產業發展,促進土壤汙染防治科技進步。
本市應當建立健全土壤汙染防治專業技術人員的培養和引進機制,鼓勵有條件的學校開展土壤汙染防治專業技術教育,加強土壤汙染防治技術服務人員的專業培訓。第九條本市推進與北京市、河北省及周邊地區建立土壤汙染防治會商機制,做好區域土壤汙染防治工作。
鼓勵和支持北京市與河北省接壤的相關地區,與北京市、河北省相關地區建立土壤汙染防治會商、聯合執法、信息共享等機制,聯合查處跨區域土壤汙染違法案件。第十條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街道辦事處、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土壤汙染防治的宣傳教育,普及相關科學知識,增強公眾的土壤汙染防治意識,引導公眾依法參與土壤汙染防治。第二章規劃、標準、詳查和監測第十壹條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發展改革、農業農村、規劃、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等部門,根據環境保護規劃、土地利用、普查、詳查和監測結果等要求,制定土壤汙染防治規劃。,並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公布實施。
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本區環境保護規劃,其中應當包括土壤汙染防治的內容。
農業農村部門在制定農業發展規劃時,應當將農用地土壤汙染防治納入規劃。第十二條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市實際需要,對國家土壤汙染風險控制標準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制定地方標準;對土壤汙染風險控制國家標準中已經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嚴於國家標準的地方標準。本市土壤汙染風險控制標準應當報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第十三條市人民政府組織開展土壤汙染詳查。
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農業、農村、規劃、自然資源等部門,根據本市實際情況,確定詳查範圍,開展土壤汙染詳查。第十四條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設立土壤環境監測點,按照國家土壤環境監測標準開展日常監測。
農業、農村、規劃、自然資源和林業部門應當會同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按照國家規定對農用地地塊進行重點監測。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規劃、自然資源部門,按照國家規定對建設用地地塊進行重點監測。第三章預防和保護第十五條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環境條件和土壤性質,合理確定區域功能定位和空間布局,合理規劃產業布局。第十六條涉及土地開發利用的各類規劃和可能造成土壤汙染的建設項目,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應當包括對土壤可能產生的不利影響以及應當采取的相應預防措施。
住宅、學校、醫療、養老機構等建設項目,按照環境影響評價的規定,應當調查分析周邊地塊對項目的環境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