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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公司承擔部分。

法律主觀性:

社會保險中個人應承擔的部分,需要由企業從個人工資中扣除。社會保險法第二條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和生育時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以北京為例。目前北京的養老保險繳費比例為單位20%(其中17%計入統籌基金,3%計入個人賬戶),個人8%(全部計入個人賬戶)。醫保支付比例:單位10%,個人2%+3元;失業保險繳費比例:單位1.5%,個人0.5%;工傷保險根據單位所屬的行業範圍確定其工傷率;生育保險繳費比例:單位0.8%,個人不繳費。公積金繳存比例:根據企業實際情況,選擇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但原則上最高不超過北京市職工平均工資的10%。(統籌基金是指:在養老保險制度由國家-單位制逐步向國家-社會制轉變的過程中,國家需要統籌解決經濟發展不平衡、人口老齡化等問題。(1)建立以企業繳費為主的社會統籌基金;(2)以職工和企業為主建立個人賬戶;(3)政府承擔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費用。這種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半基金制,有利於應對我國人口老齡化危機,逐步分散舊制度向新制度的過渡成本,逐步實現企業養老保險制度向個人養老保險制度的轉變。)

法律客觀性:

《社會保險法》第十條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和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的養老保險辦法,由國務院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