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農民專業合作社是否提取公積金由其章程或成員大會決定,不具有強制性。
這是因為不同類型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對資金的需求不同,不同類型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盈利能力也不同。因此,不可能強制每個農民專業合作社提取公積金,而應根據合作社自身對資金的需求和盈利能力,由章程或成員大會自主決定。
(二)公積金從農民專業合作社當年盈余中提取,提取比例由合作社章程或者合作社成員大會確定。
只有合作社有盈余,即合作社的收入扣除各種費用後有盈余,才能提取公積金。(3)公積金主要有三種用途:
首先是彌補損失。由於市場風險和自然風險的存在,合作社的經營可能會出現波動,有些年份可能會有盈利,有時可能會出現虧損。虧損會影響合作社的正常經營和運作。因此,在合作社經營狀況較好的年份,只有從盈余中提取公積金彌補以前的虧損或未來的虧損,才能維持合作社的正常運轉和健康發展。二是擴大生產經營。為了向其成員提供更好的服務,合作社需要擴大生產和經營,如購買更多的農業機械和加工設備,建造儲存農產品的設施,購買運輸車輛,這些都需要增加合作社的資金實力。在成員沒有新投資的情況下,從當年盈余中提取公積金,可以積累擴大生產經營所需的資金。第三是成員的出資。合作社有盈余時,可以提取公積金,將這些成員的股份轉為成員的出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