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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後個人合夥的財產如何分配?

1.清算後個人合夥的財產如何分配?內部按照協議約定的債務或者出資比例分攤。協議未約定債務或者出資比例的,可以按照約定或者實際的盈余分配比例分享。但是,對合夥經營造成損失有過錯的合夥人,應當根據其過錯程度承擔更多的責任。1.公民按照約定提供資金或者實物,同意參與合夥企業盈余分配,但不參與合夥企業經營或者勞動,或者提供技術服務而不提供資金或者實物,但同意參與盈余分配的,視為合夥人。2.全體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損失承擔連帶責任;內部按照協議約定的債務或者出資比例分攤。協議未約定債務或者出資比例的,可以按照約定或者實際的盈余分配比例分享。但是,對合夥經營造成損失有過錯的合夥人,應當根據其過錯程度承擔更多的責任。3.只提供技術服務而不提供資金或者實物的合夥人,對合夥企業造成的損失也應當承擔連帶責任;對內,按照協議約定的債務比例或技術服務折價的出資比例承擔;協議沒有約定債務或者出資比例的,可以按照約定比例或者合夥人實際分配盈余的比例承擔;沒有剩余分配比例的,按照其他合夥人的平均出資比例承擔。4.個人合夥或者個體工商戶,雖然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錯誤登記為集體所有制企業,但實際上是個人完全合夥或者個體工商戶,應當作為個人合夥或者個體工商戶處理。5.當事人之間沒有書面合夥協議,但符合合夥的其他條件,且有兩個以上口頭合夥協議而沒有利害關系人證明或者其他證據的,可以認定為合夥。6.合夥過程中,書面協議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書面協議沒有約定的,必須經全體合夥人同意。未經全體合夥人同意,入夥無效。7.合夥人退夥,書面協議有約定的,按照書面協議辦理;書面協議沒有約定的,原則上應當允許。因其退夥給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考慮其退夥的原因和理由以及雙方的過錯,確定其應當。8.合夥企業存續期間發生虧損,合夥人退夥時未按照約定或者合理分擔合夥企業債務的,退夥人應當對原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清償責任;退夥人已經分擔合夥企業債務的,對退夥時合夥企業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仍應當承擔連帶責任。9.合夥人退夥時分割的合夥財產包括投入合夥企業的財產和合夥期間積累的財產,以及合夥期間的債權債務。原則上,已入夥的原物,退出時應返還;壹次性清退有困難的,可以分批清退;如果真的很難退回原件,可以打折。10.合夥企業終止時,有書面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合夥企業財產;沒有書面約定且協商不成的,合夥人出資額相等的,應當酌情考慮多數人意見;合夥人的出資額不同的,按照出資額占合夥企業財產總額以上的合夥人的意見辦理,但應當保護其他合夥人的利益。11.合夥人相互串通,逃避合夥企業債務的,責令其承擔償還責任,也可以依照《民法通則》第壹百三十四條第三款的規定處理。《民法通則》第三十五條第壹款“以自己的財產承擔清償責任”是指合夥人以自己的個人財產承擔責任;合夥人以其家庭所有的財產出資,以其家庭所有的財產承擔;合夥人以個人財產出資的,合夥企業剩余分配所得用於其家庭成員生活的,先以該合夥人的個人財產負擔,不足部分以該合夥人的家庭財產負擔。綜上所述,我們可以知道,個人合夥企業不可避免的會遇到公司經營不善的情況,所以最終會解散合夥企業,然後需要清算企業財產。壹般會根據每個人的出資情況和各自承擔的責任做出相應的財產清算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