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關於2022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發〔2022〕27號),經河北省同意,現就2022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壹、調整範圍和實施時間
2021 1 2022年2月31日前已按有關法律規定辦理退休手續的企業、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從2022年10月1起調整增加基本養老金。其中,機關事業單位按照國發[1986]26號、亭發[1985]67號、亭發[1986]340號、勞薪[1985]22號、勞保[1985]執行。
二、調整方法和標準
(壹)退休人員每月增加46元。
(二)退休人員按其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每滿壹年每月增加1.22元(不足壹年按壹年計算);每月按照本人2021月繳費月基本養老金的1.09%增加基本養老金。
(3)截止到2021,12,31,退休人員出生從1947,1到1951,12。0942+65438+10月1至0946+31月65438+65438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1941年65438+2月31年以前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40元。
(四)符合冀勞社辦〔2009〕3號、冀勞社辦〔2009〕19號有關法規規定的艱苦邊遠地區退休人員,根據其所在艱苦邊遠地區類型,增加基本養老金,第壹類每人每月增加15元,第二類每人每月增加20元,第三類每人每月增加25元。駐省外艱苦邊遠地區的離退休人員,當地艱苦邊遠地區類別高於我省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按照我省艱苦邊遠地區類別對應的調整標準增加基礎養老金。
(五)本次調整後的企業退休幹部基本養老金達不到當年當地企業退休人員平均養老金水平的,按照國家和河北省有關法律規定,補足到當地企業退休人員平均養老金水平。
第三,資金渠道
調整基礎養老金所需資金,按照參保人員退休時個人賬戶養老金與基礎養老金的比例,分別從個人賬戶余額和統籌基金中撥付;當個人賬戶余額為零時,全部從統籌基金中列支。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從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的從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未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調整所需資金由原渠道解決。
第四,基本養老金支付
納入機關事業單位職工養老保險的退休人員調整增加的基本養老金,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放。未納入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統籌的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增加的基本養老金,由原渠道支付。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試點的退休人員(含流動退休人員),暫參照本辦法調整基本養老金,待試點規範到位後再進行調整,做到多退少補。
動詞 (verb的縮寫)工作要求
各地要按照國家和省的總體部署,結合本地實際,加強組織領導,調整信息系統,做好經辦服務,加強監督檢查,確保7月31前退休人員增加的基本養老金全部發放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