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籌基金按月足額結算支付,每月15日至20日由勞動保險機構委托銀行代為扣繳。職工個人繳納的基金,由企業在工資支付時代代扣,連同單位繳納部分壹並繳納給勞動保險機構。第四條治療項目和標準
(壹)繳納退休養老基金滿十五年的,按本人退休前五年月平均標準工資的60%發給退休費;退休養老基金已繳納十五年以上的,從第十六年起,每滿壹年增加百分之壹。但退休費最高不得超過本人退休前五年月平均標準工資的85%。
(二)因工完全殘疾,日常生活需要他人幫助的,按退休前五年月平均工資的90%按月發給退休費,另加與所在企業原固定職工同等的護理費;日常生活中不需要他人幫助的,按退休前五年平均月標準工資的80%按月發給退休費。
(三)退休費低於本企業二級工標準工資的,按二級工標準工資支付。
(四)中方職工退休後的喪葬補助費、直系親屬撫恤金和救濟費:
1.喪葬補助金和供養直系親屬撫恤金,根據省勞動局、省財政廳、省總工會《關於提高國有企業職工死亡待遇的通知》的規定,喪葬費500元,發放壹次性撫恤金。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發放喪葬補助金300元,壹次性撫恤金500元。
2.救助金補助標準:對居住在省、直轄市的,每人每月補助20元;家居縣(市)城鎮的,每人每月十五元;家在農村的,每人每月十元;死者直系親屬單獨的,可在上述補助標準的基礎上每人增加五元。
(五)達到退休年齡,繳納退休養老基金滿十年不滿十五年的,按月發給生活補助費。標準是:繳納退休養老基金滿十年的,按退休前五年平均月標準工資的40%按月發給退休費;退休養老基金已繳納十年以上的,從第十壹年起,每滿壹年增加1%。生活補貼低於本企業壹級工標準工資的,按照壹級工標準工資支付。
領取退休養老金未滿十年的,發給壹次性生活補助費。其標準是:每滿壹年,發給本人兩個月的生活補貼,以支付退休養老基金期間的月平均標準工資。第五條外商投資企業中方職工的養老保險由當地勞動保險機構管理。保險機構可以提取壹定的管理服務費。第六條勞動保險機構應統壹印制、發放和管理《外商投資企業中方職工養老保險基金月報表》、《外商投資企業中方職工養老保險檔案卡》、《外商投資企業中方職工養老保險基金明細賬戶》和《外商投資企業中方職工養老保險手冊》。具體報告方法是:
(1)各單位應於每月5日前將月度資金報表報送當地勞動保險機構審核。
(二)、在執行養老保險辦法時,各勞保機構建立檔案卡壹式兩份(勞保機構壹份,本人檔案壹份)。檔案卡有變化隨時更換。
(3)養老保險基金明細賬由勞動保險機構逐月填寫,保險手冊由企業如實記錄和保管,職工失業期間由本人保管。企業和勞動保險機構每年壹月核對壹次保險手冊和明細賬。第七條保險資金應當存入社會保險機構在銀行設立的專戶,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按照城鄉居民個人儲蓄存款利率計算利息,所得利息全額轉入保險資金。
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應當接受同級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第八條符合晉[1986]77號文件規定退休條件的外商投資企業中方職工,可參照本辦法享受退休待遇,由勞動保險機構按月直接發給退休職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