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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爾濱市人民政府關於發布《哈爾濱市技術市場管理規定》的通知

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為加強技術市場管理,開拓、繁榮技術市場,保障技術商品的正常流通,促進技術進步,有利於四化建設,根據國家和省政府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情況,特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凡在本市技術市場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均要嚴格執行本規定。第三條 技術市場的管理,要貫徹“放開、搞活、扶植、引導”的方針,使科技成果應用於生產。第四條 本規定由市科學技術委員會組織實施,市各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第二章 經營範圍和形式第五條 凡在本市技術市場流通的技術,必須是成熟的技術或階段性的技術成果。第六條 技術市場的經營範圍:

(壹)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和技術服務。

(二)各種形式的科研、教育與生產聯合。

(三)其它有助於社會進步的技術經營活動。第七條 技術市場的經營形式:

(壹)開辦各種專業、行業和綜合性技術的中心、公司或商店等。

(二)舉辦人才、信息、科技成果、科技難題、重大項目、引進項目的交流會、洽談會或招標會。

(三)開展跨地區、跨部門、跨行業、多形式、多渠道、多層次、靈活多樣的技術交流、交易、聯系和聯合等活動。第八條 按照規定不準轉讓的技術,不得在技術市場流通。轉讓涉及國家安全或重大經濟利益需要保密的技術,要依據有關規定辦理。第三章 管理、經營機構第九條 哈爾濱市人民政府技術市場管理小組辦公室行使下列職責:

(壹)負責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政府有關技術市場的法律、法令、法規和規定,並研究解決貫徹執行中的問題。

(二)審批經營機構。

(三)統壹管理技術市場的經營機構和經營活動。

(四)舉辦和組織科技成果交流、交易會。

(五)審查向國外轉移的技術。

(六)負責技術市場的統計工作。

(七)承辦市政府交辦的有關事宜。第十條 凡建立技術經營機構的單位或個人,必須具有法人或中華人民***和國公民資格,並要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主管單位或擔保單位。

(二)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的專職科技人員。

(三)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和必要的工作條件、技術設施和手段。租用場所和設施的,要簽訂有效期壹年以上的協議或合同。

(四)有在銀行建戶的自有資金,有財會人員,並承擔經濟和法律責任。

(五)在明確的經營方向、範圍和機構章程。機構名稱,要體現所屬專業或行業的特點。第十壹條 以技術入股形式從事經營活動的科研生產聯合體,可參照有關規定辦理。第四章 合同管理第十二條 凡簽訂的技術合同,包括經鑒證或公證的合同,需到市技術市場管理小組辦公室免費辦理登記。經登記的合同履行後,技術出讓方,要持合同簽訂項目的有關文件、證明等,經市技術市場管理小組辦公室審批後,到銀行支取酬金。未辦理合同登記的,銀行不予支付酬金,不享受技術市場的各種優惠待遇。第十三條 技術經營機構的分支機構簽訂的技術合同,要先經分支機構歸屬的技術經營機構初審後,再到市技術市場管理小組辦公室免費辦理登記。第五章 收費和分配第十四條 技術商品的價格,要按照互惠互利、互諒互讓、協商壹致的原則,由交易雙方協商確定。第十五條 技術轉讓費,按下列規定支付:

(壹)全民和集體所有制企業,在企業管理費中列支,或作為待攤費用壹次或分期攤入成本,壹般不超過三年。

(二)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在事業費包幹結余或預算外收入中列支。

(三)橫向技術經濟聯合的集團組織成員單位,經財政、稅務部門批準,在轉讓的技術實施後,可在稅前列支。第十六條 付給直接從事技術活動工作人員的酬金,不計入本單位獎金總額。對提取的比例,做如下規定:

(壹)技術轉讓凈收入的百分之十至十五。

(二)技術開發凈收入的百分之十五至二十。

(三)技術服務(包括技術咨詢)凈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二十五。第十七條 技術經營的凈收入,扣除第十六條規定的酬金外,用於科技事業發展基金的要占百分之五十;用於集體福利基金的要占百分之三十;用於獎勵基金的要占百分之二十。這三項基金,要專款專用。第十八條 經交易雙方承認,並在技術合同中明確規定承擔義務和經濟、法律責任的中介方,可收取不超過技術項目成交額百分之零點五至三的中介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