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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地質找礦的“資本”和技術勞務的分離

在地質找礦新機制中,壹個明顯的特點是必然形成地質找礦中的資本和技術勞務的分離。因為無論是“基金銜接”也好,“商業跟進”也好,主要是指地質找礦出資者的行為,而具體從事地質找礦技術勞務操作的仍然是廣大地勘單位。但此時的地勘單位是在根本不出資也不承擔找礦風險的情況下從事地質勘查的,它只要按照合同完成規定的地質勘查任務,即按規定的預算標準結算承包價款。這就形成了具有中國特色的勘查資本和勘查技術勞務的分離。這種分離如果處理不好,必將影響地質找礦效果。特別是各類地質勘查基金的運作令人憂慮,因為它會削弱勘查資本對勘查成果的約束。正是這種約束,才能有效規避市場風險和自然風險。顯然,在動用地質勘查基金找礦的情況下,壹方面,基金的管理主體並不承擔投入資金的保值、增值責任,其管理方式多數是收支兩條線,花出去的資金當年核銷,形成的礦業權收益進入當年收入,兩者不作效益考核。在這種情況下,即使有地質成果監控、驗收辦法,也難產生作用。何況基金的持有者是政府,它有承擔風險的無限能力。另壹方面,承擔基金項目的地勘單位關心的是預算收入。在它看來,項目運作中能找到礦固然好,找不到它也沒有損失。盡管項目出資者承諾,對找礦者給予成果獎,但很難形成有組織的強大動力。至於“股權、期權”之說,面對“戴事業帽子”的地勘單位,根本無法操作。哪有事業單位持有股權的?

上述情況必須引起重視,不然在長遠的未來,壹定會影響我國的地質找礦效果。為了解決這個問題,可以從3個方面考慮:

(1)把地質勘查基金的直接投入改成貸款,由債務人貸入後投資。它原來規定的宗旨不變,即用來支付找礦風險較大的、資源潛力也比較大的成礦遠景區,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所需要的重要礦種的勘查費用。貸款可以用已有或預期可能取得的地質成果作抵押,對其中比較大的投資,也可以規定減免還款的條件。這樣的運作方式,可以使基金的使用者成為礦業權的真正經營主體,而不是技術勞務的承包者。

(2)把地質勘查基金有條件地註入改制的企業,要求自有資金的配套。這樣的企業應當在現有的上百個地勘局中產生,其條件是:①有很好的地質找礦業績;②有雄厚的找礦實力,包括技術、管理、資本的實力;③有推進體制、機制改革的積極性。在全國應當選擇幾十個這樣的單位組建“礦產資源勘查公司”。中國有這樣壹批公司,改革才算到位。它是以地質找礦為主業,同時不排除探采結合。

(3)現有的地勘單位可以繼續從事地質勘查技術勞務,但必須向專業化方向發展,並通過市場競爭不斷提高技術水平和管理水平。同樣需要它們面向市場,適應多種用戶需求,擴大服務領域,適應變化的情況和變化的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