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將環境保護納入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計劃和年度計劃,在經濟發展中防治環境汙染和生態破壞。
2、嚴格對建設項目實行環境影響評價和“三同時”制度(建設項目的生產主體工程與防治汙染設施同時設計、同時建設、同時投產使用)。現在,全國建設項目環評執行率和“三同時”執行率都達到95%以上。
3、健全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規章,使環境管理沿著法制化和規範化軌道發展。
4、健全環境管理機構。從中央到省、市、縣四級政府建立了環境管理機構,這些機構依法行使環境管理權力。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大中型企業也建立了相應的環境管理機構,管理本行業和本企業的環境問題。
二、在環境經濟政策方面,主要包括資金投入和稅收優惠政策
1、企業將防治汙染所需資金納入固定資產投資計劃。
2、列入國家重點汙染防治和生態保護的項目,國家給予資金支持;城市政府將城市維護費用於環境保護設施建設;國家征收的排汙費用於汙染防治。
3、國家實行稅收優惠政策——所得稅優惠:對利用廢水、廢氣、廢渣等廢棄物作為原料進行生產的,在5年內減征或免征所得稅; ——投資方向稅優惠:建設汙水處理廠、資源綜合利用等項目,其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實行零稅率; ——增值稅優惠:對以煤矸石、粉煤灰和其他廢渣為原料生產的建材產品,以及利用廢液、廢渣提煉黃金、白銀等免征增值稅; ——建築稅優惠:建設汙染源治理項目,在可以申請優惠貸款的同時,該項目免交建築稅; ——關稅優惠:對城市汙水和造紙廢水部分處理設備等實行進口商品暫定稅率,享受關稅優惠; ——消費稅優惠:對生產、銷售達到低汙染排放限值標準的小轎車、越野車和小客車減征30%的消費稅。 ——農業特產稅優惠:西部地區退耕還林還草而產出的農業特產收入,在10年內免征農業特產稅。
三、實施環境技術政策的目的在於提高能源和資源利用效率、減少汙染物的排放
1、工業企業在進行技術改造時,采用先進的技術和清潔生產工藝,提高資源、能源的利用率;
2、按照環保法律有關規定,對企業浪費能源和資源、嚴重汙染環境的落後工藝和設備實行限期淘汰;
3、企業在生產中應該采用無毒、無害或低毒、低害原料。 環境保護產業政策強調,在經濟結構戰略性調整中,促進環保產業結構優化,提高環保產品的科技含量;制定措施促進環保產業社會化、環保產業營運市場化、產品標準化等。在環境國際合作政策方面,中國壹貫高度重視環境國際合作交流,強調在認真做好本國環境保護工作的同時,以積極的態度參與國際環境事務;以新的夥伴關系***同推進區域和全球環境合作,加快解決全球環境問題的進程;堅持環境國際合作應該尊重國家主權,處理環境問題應兼顧各國現實的實際利益和世界的長遠利益
環境保護是我國的基本國策.國家對環境保護越來越重視.而要做好環境保護的具體工作,就必須遵循市場經濟的運行規律.那就是要充分利用價值規律,要發揮競爭規律的作用,要支持資源的優化配置.
1、組織措施主要是建立環境保護的管理機構和監測體系。
2、經濟手段三廢處理設施、除塵設施、汙水處理設施、噪聲防止設施;綠化;放射性保護;環境監測設施;復墾造田等。投資的來源,大致有以下幾個方面:新建及改擴建項目的工程基建投資;主管部門和企業自籌資金;排汙回扣費,即環保補助資金。
3、環保資金來源的政策性措施為保護環境和治理汙染,國務院和有關部門制定了《汙染源治理專項基金有償使用暫行辦法》、《關於工礦企業治理“三廢”汙染開展綜合利用產品利潤捉留辦法的逼知》、《關於環境保護資金渠道的規定的通知》等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保證了環境保護與治理經費有壹個重要來源。壹些省、市、區也制定了相應的法規,《綱要》強調,要實行強有力的環保措施:壹是落實環境保護責任。地方黨政主要領導和各部門主要領導是本轄區和本系統環境保護的第壹責任人。對環境保護主要任務和指標實行年度目標管理,定期進行考核,建立健全責任追究制度。二是大力發展循環經濟。按照“減量化、再利用、資源化”的原則,根據生態環境的要求,進行產品和工業區的設計與改造,制訂和實施循環經濟推進計劃,實現環境與經濟的協調發展。三是加大環境保護投入。各級政府要將環境保護列入本級財政支出的重點內容並逐年增加,加大對流域區域汙染防治、環保試點示範及環保監管能力建設的資金投入。四是加強環境保護監管。建立健全國家監察、地方監管、單位負責的環境監管體制。健全環境監測、預警和應急體系,防止特重大環境汙染事件的發生。嚴格執行環保法律法規,重點查處各類環境違法行為。嚴格實行汙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排汙許可、環境影響評價、清潔生產審核、強制淘汰、限期治理、環境標識和認證制度。五是提高公眾參與程度。對涉及公眾環境權益的重大發展規劃和建設項目,通過聽證會、論證會或公示等形式,充分聽取公眾意見。六是大力發展環保產業。進壹步提高環保裝備技術水平。建立和完善汙染治理設施投融資機制,鼓勵各種社會資金投資汙染治理設施建設。七是擴大國際環境合作與交流。積極引進國外資金、先進環保技術與管理經驗。參與國際公約和有關貿易與環境談判,履行相應國際義務,維護國家環境與發展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壹條為保護和改善環境,防治汙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法。第二條本法所稱環境,是指影響人類生存和發展的各種天然的和經過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總體,包括大氣、水、海洋、土地、礦藏、森林、草原、濕地、野生生物、自然遺跡、人文遺跡、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城市和鄉村等。第三條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第四條保護環境是國家的基本國策。國家采取有利於節約和循環利用資源、保護和改善環境、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使經濟社會發展與環境保護相協調。第五條環境保護堅持保護優先、預防為主、綜合治理、公眾參與、損害擔責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