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符合國家建築工程消防技術標準的多產權建築,公安消防機構不予驗收,不得出具許可文件。第六條多產權建築的產權人應當按照其使用和管理範圍實施消防安全管理,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第七條多產權建築的消防車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設施和其他公共消防安全設施(以下簡稱公共消防安全)的管理責任,由全體產權人承擔。第八條多產權建築未實行物業管理的,由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會同公安機關和公安消防機構組織產權人成立消防安全組織,具體負責該建築的消防安全工作,或者由產權人委托管理單位具體負責公共場所的消防安全工作。其中,社區居民委員會應當組織業主成立消防安全組織,負責無物業管理的居住區的公共消防安全工作。
實行物業管理的多產權建築的公共消防安全工作,由業主委員會委托的物業管理單位負責。由房地產開發商開發建設並向兩個以上業主出售的多產權建築,在業主和業主大會選聘物業管理單位前,由建設單位選聘的物業管理單位負責其消防安全工作。
建立消防安全組織或者委托管理單位負責公共場所消防安全工作的,應當自本規定施行之日起6個月內建立或者委托該組織。第九條委托管理單位負責多產權建築消防安全工作的,雙方應當簽訂書面委托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
受委托管理單位應當按照合同和國家有關消防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負責委托管理範圍內的公共消防安全工作。第十條多產權建築業主成立的消防安全組織或者委托的管理單位應當履行下列公共消防安全職責:
(壹)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規程,確保消防安全;
(二)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確定消防安全責任人;
(三)組織消防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制止違反消防安全規定的行為;
(四)組織開展消防宣傳教育;
(五)監督檢查消防設施、消防器材和消防安全標誌的配置,組織定期檢查維護,確保完好有效,確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暢通;
(六)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並定期組織消防演練;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工作。第十壹條多產權建築的所有人、使用人不服從消防安全組織或者受委托管理單位的統壹管理,影響消防安全的,消防安全組織或者受委托管理單位有權制止,並向當地公安消防機構報告。第十二條多產權建築的消防安全組織或者受委托的管理單位應當定期向產權人報告公共建築的消防安全情況,及時報告涉及公共建築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第十三條多產權建築的消防安全費用,由產權所有人按照約定承擔;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產權人按照建築面積比例分攤。
多產權建築有* * *部位和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的,保修期滿後公共消防安全設施大修、更新、改造所需費用,按照《鄭州市住宅* * *部位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從維修基金中列支。第十四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包、租賃或者受委托經營多產權建築的,產權人應當提供經公安消防機構驗收合格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築,承包人、承租人或者受委托人應當在其使用管理範圍內履行消防安全責任,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明確消防安全責任人。
承包、租賃或者委托經營時,當事人應當按照訂立的合同中的有關規定,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未簽訂合同或者消防安全責任協議不明確的,公共消防安全責任由產權人承擔。第十五條經營場所和住宿場所在多產權建築內的,該建築不得生產、經營或者儲存危險化學品,其住宿場所應當按照獨立的防火分區設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