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妥善解決建築施工企業之間勞動保障基金負擔畸輕畸重的問題,保障建築施工企業職工老有所養,病有所依,有利於社會安定,促使企業在平等的條件下競爭,根據有關規定,並參照外地做法,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壹、行業統籌管理範圍
凡在馬鞍山市城區內從事建設工程施工的各類建築施工企業(含外地來馬的建築施工企業),均按本辦法實行行業勞動保險基金統籌。
二、行業統籌基金支出項目
(壹)國務院國發[1978]104號文件規定發給離休、退休職工的退休費和退休職工的生活費。
(二)離、退休職工按規定應享受的生活補助費及各種價格補貼。
(三)離休或因工殘廢退休後、飲食起居需人扶助的護理費。
(四)離、退休人員醫藥費、易地安家補助費、生活困難補助費及其死亡後支付的喪葬補助費,供養直系親屬撫恤費、救濟費。
(五)職工因工、因病死亡的喪葬費、撫恤費。
(六)職工在六個月以上的病假工資、醫藥費、救濟費。
(七)按規定在勞保費用中支出的其它項目。
三、行業統籌基金的收取標準
行業勞保統籌基金的收取標準,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節余,留有部分積累”的原則確定,凡在我市境內的建設工程項目(含基本建設、技術改造和大修理工程項目)不分隸屬關系,不論其資金來源,均按以下標準繳納勞動保險基金。
(壹)新建、改建、擴建、技改、維修項目和單獨承包的機械土石方,構件制作安裝、裝飾裝璜、樁基礎、道橋、堤坊、各類管道等按工程造價的34%收取勞保費用。
(二)包工不包料的各類工程,單獨承包的土石方工程按預算定額人工費的25%收取勞保費用。
四、行業統籌基金的收取辦法
(壹)行業勞保統籌基金由建築施工企業列入工程預算,在開工前壹次性按規定的收取標準向建設單位收取,竣工決算時再按實調整,任何人無權減免。行業勞保統籌基金由市建築行業勞動保險基金統籌辦公室委托市建設銀行托收(免簽協議),存入市財政在市建設銀行設立的專戶,由市建築行業勞動保險基金統籌辦公室專款專用。
(二)各施工單位必須憑市建築行業勞動保險基金統籌辦公室開具的單據及時、足額地向市財政在市建設銀行設立的專戶上付款,不及時繳納的按拖欠金額每天征收2‰的滯納金,滯納金收入並入行業統籌基金。
(三)對於沒有交納行業勞保統籌基金的建設工程項目,綜合計劃部門不予辦理實施計劃與開工批復,規劃部門不予辦理建設工程許可證手續,建築管理部門不予以辦理開工、報建及合同簽證和施工許可證手續,建設銀行不得辦理工程撥款,建築企業不得組織施工。對擅自開工者,除按規定補交行業勞保統籌基金外,同時按馬鞍山市人民政府批轉的《關於進壹步加強建築市場管理的若幹意見》中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五、行業統籌基金的支付形式
對在我市承攬建設任務,參加市社會保險統籌的各類施工企業,勞保費用由市行業勞動保險統籌基金辦公室按原《安徽省建築安裝工程費用定額》規定的收取標準返還企業,用於支付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項目和繳納社會保險統籌基金,對入不敷出的施工企業,在行業統籌基金中予以調劑;對未參加市社會保險統籌和外地來馬承攬建設任務的各類施工企業根據企業性質及資質等級,按收取該企業統籌費用的適當比例返還,作為企業的勞保基金,專款專用。
六、行業統籌基金的管理
(壹)建築行業勞動保險基金統籌是社會勞動保險統籌的壹部分,市建築管理處設立建築行業勞動保險基金統籌辦公室,在市社會保險機構的指導下,負責勞動保險基金的收取、支付、調劑、管理等日常工作,其所需經費從收取的勞動保險基金中按3%提取。
(二)實行行業勞保統籌管理後,各企業仍按規定的範圍和項目參加社會保險統籌,社會保險統籌的費用由企業直接與社會保險統籌機構結算,但在市建築行業勞動保險基金統籌管理辦公室核發勞保費用中應扣除社會保險機構返還給企業的受益部分。
(三)實行行業勞保統籌後,如勞保費用開支增大,收不抵支時,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可調整勞保統籌取費標準。
(四)行業勞動保險基金實行統籌管理,專項儲存,其存款利息依照國務院國發[1986]77號文件精神,比照城鄉居民個人定期存款利息,所得利息並入行業勞保統籌基金項下,行業勞保統籌基金免交各種稅、費。
(五)建築行業勞動保險基金統籌辦公室要建立、健全行業勞保統籌的會計管理、統計等各項規章制度。
(六)行業勞動保險統籌基金,不得挪用,並接受審計、財政部門的監督。
(七)參加行業統籌管理的各類企業,職工退休條件及審批程序等均按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辦理。離、退休人員的費用發放、學習、生活、醫療福利日常管理工作,仍由原企業負責。
(八)參加行業勞保統籌管理的企業,在申報勞保基金時,應做到真實準確,如發現弄虛作假,冒領勞保基金者,除追回冒領金額外,並對當事人和主要責任者給予必要的處罰。
七、市建築管理處可根據本辦法規定,制定實施細則。
八、本辦法自壹九九四年元月壹日起執行。
馬鞍山市人民政府
199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