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經濟師2020經濟基礎考試知識點:商業銀行經營管理
知識點:商業銀行的經營與管理
(壹)商業銀行的含義
1,商業銀行的定義:
又稱存款貨幣銀行,主要經營工商存貸款,為客戶提供多種金融服務;它是金融體系的核心部分,機構數量多,業務滲透面廣,占總資產比重大。
2、商業銀行的性質:
最典型的是銀行,以盈利為目的,主要以存貸款的形式為工商企業提供融資服務,並辦理金融企業的結算業務。
①與壹般工商企業相比
商業銀行是金融企業,承擔著融資的職能。
②與中央銀行和政策性銀行相比。
商業銀行以盈利為目的;中央銀行和政策性銀行通常不以盈利為目的。
③與非銀行金融機構的比較
非銀行金融機構業務範圍狹窄,經營信貸業務不全,或不以銀行信貸融資;商業銀行業務範圍廣,業務種類全,是唯壹可以吸收活期存款的金融機構。
(二)商業銀行的職能和組織形式
1.商業銀行的主要職能
2.商業銀行的組織形式
(1)按機構設置分類:
①單壹銀行體系:單壹銀行機構不設分支機構(美國州立銀行);
②總行銀行制:總行下設多級分行(世界各國均采用)。
(2)按經營範圍分類:國家以法律規定。
專業化銀行體系:傳統銀行業務(存款、短期工商貸款),其余長期信貸業務、證券投資業務、信托業務、保險業務等。由專業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經營;
②綜合銀行制:金融管理當局不限制商業銀行的業務範圍和業務種類,也稱“全能銀行制”。
(三)商業銀行的主要業務
1.債務業務:債務業務是構成商業銀行資金來源的業務。商業銀行的資金來源包括自有資金和吸收外資。
外部資金渠道:吸收存款、向中央銀行借款、同業拆借、發行金融債券、向國際貨幣市場借款等。
(1)吸收存款(主要):吸收存款分類: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儲蓄存款、存款業務創新等。
(2)借款業務:再貼現或向中央銀行借款、同業拆借、發行金融債券、國際貨幣市場借款、結算過程中的短期資金占用等。
2.資產業務:商業銀行運用積累的貨幣資金的業務,是商業銀行獲取收入的主要經營活動。
(1)票據貼現:
模式:銀行買入未到期的票據,收取壹定的利息,稱為貼現利息;
本質:銀行通過貼現間接借錢給持票人。
(2)貸款業務:
按回報周期:短期、中期(1-5年)、長期;
按貸款條件:
信用貸款:以借款人的信用發放貸款;
擔保貸款:擔保貸款、抵押貸款和質押貸款。
按目的:
資本貸款:以購買固定資產或更新設備為目的的貸款,屬於投資貸款;
商業貸款:以購買原材料和交易商品為目的的貸款,屬於生產或經營的循環性質;
消費貸款:發放給個人用於消費的貸款。
(三)投資業務:
銀行持有證券;
投資範圍有限制。
3.中間業務(無風險業務):在不動用自有資金的情況下,為客戶辦理貨幣支付等委托事項,並從中獲取手續費。
(1)結算業務:包括現金結算和轉賬結算。
轉賬結算:非現金結算業務,商業銀行將款項從付款人賬戶轉入收款人賬戶,完成貨幣收付,並向客戶收取結算費用。
(二)信托業務:商業銀行信托部門接受客戶委托,代表委托單位或個人經營、管理或處理貨幣資金或其他財產,並收取手續費的業務。
(3)租賃業務:包括融資租賃和經營租賃。
(四)代理業務:商業銀行代理雙方約定的部分經濟事務,並向其收取手續費的業務。比如商業銀行受財政部門委托發行和兌付國債。
(5)咨詢業務:經濟預測、投資項目可行性分析等。
(四)商業銀行的經營管理
1.原則
(1)盈利原則:獲得盡可能高的收益。
(2)流動性原則:
保持壹定比例的現金資產或易於變現的資產;
獲得現金的能力。
(3)安全性原則:按期收回本息。
2.原則之間的關系:
(1)資產盈利能力和流動性:負相關;
(2)資產的盈利性和安全性負相關。
(5)存款保險制度
1,定義
存款保險制度又稱存款擔保制度,是指存款類金融機構根據其吸收的存款金額,按照規定的保險費率向存款保險機構投保的壹種制度安排。當存款機構因經營危機無法滿足存款人的提款要求時,存款保險機構向存款人支付投保存款,從而保護存款人利益,維護銀行信用,穩定金融秩序。
不同國家的存款保險制度有不同的組織形式,但壹般來說,主要有三種類型:
壹是政府建立存款保險機構,如美國、英國、加拿大等。
第二,政府和銀行業應該建立存款保險機構,比如日本和比利時。
第三,在政府支持下,由銀行聯合成立存款保險機構,如德國、法國、荷蘭等。
(1)納入存款保險範圍。
根據我國《存款保險條例》,所有吸收存款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包括商業銀行(包括外商獨資銀行和中外合資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和農村信用社,都應投保存款保險。
投保存款既包括人民幣存款,也包括外幣存款。
(2)不受存款保險保障。
按照國際慣例,外國銀行在華分行和中資銀行海外分行的存款原則上不在存款保險範圍內。
金融機構的同業存款、保險機構高級管理人員在本保險機構的存款以及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未投保的存款,也不在保險範圍內。
2.支付限額
存款保險實行限額賠付,最高賠付限額為人民幣50萬元。也就是說,同壹存款人在保險機構的所有存款賬戶本息之和不足50萬元的,全額賠付;超過50萬元的部分,從保險機構的清算財產中予以補償。這個限制不是固定的。中國人民銀行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可以根據經濟發展、存款結構變化和金融風險等因素進行調整,報國務院批準後公布實施。
3.存款保險基金的來源和運用
存款保險制度的資金來源主要是金融機構按規定繳納的保費,存款人不需要繳納保費。
(1)存款保險基金的來源包括:
(壹)保險機構繳納的保險費;
②保險機構清算中分配的財產;
(三)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運用存款保險基金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二)存款保險基金的運用應當遵循安全性、流動性、保值增值的原則,並限於以下形式:
①存入中國人民銀行;
(二)投資政府債券、中央銀行票據、信用等級較高的金融債券等高等級債券;
③國務院批準的其他資金運用形式。
4.支付情況
存款類金融機構被接管、撤銷或者破產時,存款人有權要求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在規定的限額內動用存款保險基金償付存款人的投保存款。具體情形包括:①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作為保險機構的接管機構;②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對被撤銷的保險機構進行清算;③人民法院裁定受理保險機構的破產申請;④國務院批準的其他情形。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應當及時足額支付保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