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產假期間的社保和公積金需要按正常渠道繳納。單位和個人分別承擔相應部分,無需單位全額承擔。壹般來說,單位會通知員工提前繳納,或者讓員工提前繳納需要承擔的部分。
1.用人單位已繳納生育保險費的,其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職工失業配偶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生育醫療費用。所需資金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險待遇包括生育醫療費和生育津貼。
2.生育津貼是指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支付給職業女性因生育而離職時的生活費。實行生育保險社會統籌的地區,生育保險基金按照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繳費年限壹般與產假期限壹致,不少於90天。自參保女職工生育或流產次月起,產假期間用人單位不再發放工資,生育津貼由社保部門以社會化方式按月發放到參保女職工銀行卡。自己繳納的養老金等保險費用也是合理的,因為單位只需要繳納單位的部分,產假期間的養老醫療和失業個人部分還是自己承擔。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六十條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並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除因不可抗力等法定原因外,不得緩繳或者減繳。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由用人單位按月告知本人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和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直接向社會保險費征繳機構繳納社會保險費。